莱芜市教育局_莱芜市教育局于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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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教育局
莱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莱芜市财政局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教师字〔2015〕8号
莱芜市教育局等4部门
关于推进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
流轮岗的意见
各区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泰钢工业园,市直各中小学: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期下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山东省委办公厅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鲁教师发〔2015〕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莱办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现就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逐步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促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同时也要注重从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选拔部分校长和教师到城市优质学校学习交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各区遴选部分乡镇和学校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从2016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力争到2018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切实关心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尽力设法帮助解决。尽快制定和逐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解决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的后顾之忧,保障交流工作的长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统筹规划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把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与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与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同步推进。
(三)科学实施原则。立足我市实际,并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稳妥有序地组织实施,实现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积极发动,多措并举,充分发挥交流工作的正效应,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四、交流范围
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一般为3至5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一般不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
城镇学校、省市规范化学校、已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达到或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其中初级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中级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区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同一所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及教师和市、区教研机构人员到农村薄弱学校(幼儿园)交流、支教。
五、组织实施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校长和教师队伍均衡配置要求,制定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方案,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泰钢工业园和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可跨区、跨校进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团队交流、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
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交流。符合交流轮岗要求的校长、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或不符合交流轮岗要求但自愿申请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经学校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流。
(二)学校推荐交流。学校根据教师交流的有关规定和本校教师队伍实际,制订年度交流计划。主要依据教师在本校连续任职时间和个人申请,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校长、教师,分期分批进行交流,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实施。
(三)岗位竞聘交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统一组织所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校长、教师参加岗位竞聘,择优交流轮岗。
县(区)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需要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结合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退休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交流轮岗人员退休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具体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交流期满的校长、教师,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原学校或留在交流学校任职、任教,并在竞岗、竞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安排到位。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名单要经学校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后确定。
六、激励机制
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中小学高级、正高级教师岗位,适当增加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推动县(区)域内城乡学校教育均衡发展。在特级教师评选中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当倾斜。
在职务(职称)评聘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正高级教师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并接受新单位的领导、管理及考核。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
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对从城镇交流到农村偏远地区的校长教师,加大倾斜力度。各有关单位和学校要加快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尽力解决交流轮岗人员的食宿问题。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有关评先树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服从交流安排的校长和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市级统筹、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应建立教育、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校长教师交流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明确校长教师交流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共同促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现状和校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要妥善处理好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教师交流与教师队伍整体稳定、尊重教师个人诉求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等相互之间的关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争取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引导广大校长、教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交流。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校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对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作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考核督导办法,细化具体目标,明确任务要求,切实加强对交流工作的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莱芜市教育局
莱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莱芜市财政局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
莱芜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