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办法专题_施工企业进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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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建建„2009‟50号

关于实施《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外来施工企业:

为促进我市新一轮大发展,进一步开放市场,支持有实力、守信誉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到我市参与建设,我局对《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珠建建[2007]180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第五条备案时间“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改为:常年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二、原第七条第(五)项施工业绩增加一点(由原来三点增加为四点),凡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的市外施工企业,可参与备案。

三、其他条款不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修改后的《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

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珠海市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外来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协助市建设局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

第五条 市建设局常年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符合条件的颁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六条外来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进行注册。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凭资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随所在企业进珠一次注册,由市建设局换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手册》,由经过注册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相关人员在本市参加投标或承接工程。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珠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珠海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驻珠海市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3、具有3个以上与主项资质等级相同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具有3个以上专职安全员(专职为分支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

5、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具有下列施工业绩之一:

1、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至少承接了二项建设工程或产值达到3000万以上建设工程。

2、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承接的工程获得珠海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3、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曾受到市建设局通报表扬或奖励。

4、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

(六)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七)本年度未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六)本次申请之前的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七)《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八)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

(九)驻珠海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十)驻珠海市分支机构在珠海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十一)驻珠海市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十二)与驻珠海市分支机构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十三)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数量的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一)、(六)、(七)、(八)条须提交原件之外,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九条外来施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

(三)因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四)因拖欠工人工资等原因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上一年度在珠海市建筑企业诚信排行榜后1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下一年度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上一年度在诚信排行榜后11名至3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实施公司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邀请尚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须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赴珠海市凭建设单位邀请函办理投标报名和开标工作,并在中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须在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3日市建设局颁布的《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珠府建[2003]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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