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_宪法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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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理论:A、苏联;B、中国:各种观点(P1-2)方法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概括式较为可取:列举式不可穷尽;宪法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同:社会关系——宪法关系。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包括三项内容: A、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
B、宪法现象:宪法引起的社会现象;如行为、心理、制度等 C、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研究对象的表现——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研究对象的的一个小的侧面。
主要研究的问题: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规范、宪法的实施。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萌芽期(古希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追溯到古希腊、罗马。认识是零碎的。
1、政体
2、法治
3、基本法
4、国家主权
创立期(资产阶级革命——19世纪末)将零碎的思想形成完整而系统的宪法学思想
1、天赋人权
2、社会契约
3、人民主权
4、分权
5、基本法
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至今)法律发达国家出现了很多流派;社会主义宪法和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宪法学;殖民地等国家的宪法与宪法观
宪法学在中国
萌芽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直观走向理性。主要受日本影响较大
形成时期(1911-1930)形成了初步的宪法学体系。围绕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五权宪法思想”
发展时期(1930-1949)钱端升、王世杰《比较宪法》;五权宪法、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1957初创;1957-1965曲折发展;1965-1976停滞;1978—恢复和繁荣发展阶段21、、、、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
答:(1)1988年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82年《宪法》的第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正案修正了《宪法》第11条和修正案第1条,它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4)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2、、、、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23、、、、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答: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而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其代表实行兼职制,并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24、、、、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
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它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使这些国家机关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并在授权范围之内,行使各自的权力。(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5、、、、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26、、、、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2)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3)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1)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将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
(2)制度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系列制度,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3)成员素质的提高。①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②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2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29、、、、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答: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者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政党的主要特征有:
1.政党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
2.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政治斗争的中心问题是政权问题,在阶级斗争条件下形成的政党就是以夺取和维护政权为主要目的的政治组织。
3.政党有定型的组织系统。政党组织是政党的存在形式。
4.政党都具有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政党开展活动的重要保证,只是各政党纪律的严格程度和性质有所不同而已。30、、、、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政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项特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31、、、、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3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答: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3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组成和任务组成和任务组成和任务。。答: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节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排除机关做好与本居住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具体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34、、、、我国对出生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国籍法》规定:(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35、、、、简述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的条件
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两个前提是:(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其法定条件是:(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本人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36、、、、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答: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37、、、、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答:(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和国际性。(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不可能用法律或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或强制人民信教与否。(4)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经济利益上是根本一致的。38、、、、简述简述简述简述2004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
答:第一,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第二,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第四,增加了补偿条款。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给予补偿。40、、、、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
答:《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主要有下述含义:(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3)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华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41、、、、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
答:(1)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护人民,镇压敌人;(2)国家机构主要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把国家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作;(3)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发展为公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设施,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4)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抗侵略,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42、、、、简述简述简述简述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答:(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那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能出现“一言堂”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43、、、、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答:(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44、、、、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
答: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45、、、、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答:(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负主席、委员的人选。(5)可提出咨询,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权。(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7)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6、、、、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答:(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视察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7、、、、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5)人身特别保护权。(6)言论免责权。(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3)保守国家秘密。(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48、、、、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答:总理负责制是国务院总理对它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观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1)有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部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