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_常熟市蓝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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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城市排水行为,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借助城镇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和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范围内低于一定含量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相关管理活动。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及其监督管理执行《常熟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纯产业废水和超过规定含量的产业废水排放和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处理与运行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i},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委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保、水利、工商、城管等部门和各镇、经济板块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管理实行厂网分离、管养分开的运作模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公共排水管理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城市排水接纳第八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服务区域内的污水,应当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其它规定设置的设施可由排水户自行建设和养护。
第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加强所属排水设施管理: 第一类排水户内部管道应定期疏通清淤,管道、窖井内积泥不超标,窖井盖丢失、损坏要及时补缺、更换。
第二类排水户应当落实油污、废弃物清捞责任人,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清捞,防止油污大量堆积,确保管网畅通,并做好台帐,保存连续六个月的清捞记录资料。
第三、第四类排水户应当负责定期清理各类预处理设施,防止公共排水设施的淤塞,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经处理产生的污泥、垃圾应当落实消纳场所,不得将污泥投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五类排水户要保证污水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得擅自关停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遇突发事件需暂停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
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第十四条污水排放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排水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乡统筹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排水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 明材料;(三)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四)污水预处理工艺;
(五)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的排水检测 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六)需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有相关情况说明;(七)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对预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水质、水量检测等符合污水接纳标准和要求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暂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或要求,但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经改进后可以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一次性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督促其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禁止排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对已具备预处理设施,但未开始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发放《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后由排水户申请水质检测,符合污水接纳标准和要求的,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办理申请手续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提前3个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条(}} l}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需要延长(}} l}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限的,应当提前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安装在线监测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包括在线检测数据)每月定期报送排水管理部门,其中医疗机构应当自办证后每季度提供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医疗机构污水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重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 生变化。
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或不重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收回已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并禁止排水。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污水水质检测和检查,并如实提供材料;
(二)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将雨水、污水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排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自建排水设施,并按规定将污水排入指定区域;(三)按照许可规定的水质、水量等排放污水;
(四)未达到污水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污 水预处理设施,并进行预处理;(五)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其污水预处理设施应当
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水户应当及时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期限恢复运行;(六)在汛期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 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或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
效期限以及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 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三)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五)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 为。
第二十五条因排水户排水不当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城市污水处理与运行第二十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