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_农村合作社优惠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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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社员自产农产品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且符合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详见财税[2008]149号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主表及份数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主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查验);

2、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税务机关受理的部门和承诺时限

由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岗受理,即办(《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返还给纳税人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述备案事项可从次日起执行)。

龙岩市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

2009年10月12日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岩国税函〔2009〕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精神,在上级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有关管理事项按以下通知办理。

一、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必须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三、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社员登记清册(见附件2);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各分局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由管理员、分局长进行认真审核,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备案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3日内将备案表传递给县级局进行CTAIS系统备案登记或留存,由县级局制作送达《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见附件3)。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须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核对人员签字。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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