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_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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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09〕9号文
1、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实行免税,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2、按纳税人性质、物品类型及业务发生时间对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务处理进行重新规定(见下表),不再考虑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原值,旧机动车税务处理不再单列。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4、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申请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或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进货发票或进口报关单
2、固定资产目录(首年和末年)
3、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累计折旧明细账
4、三来一补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免税进口机器设备,应提供海关解除监管证明。
5、《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6、《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
7、税务登记证副本
8、营业执照副本
9、双方购销合同
10、有关部门的评估报告
三、减免税的计算及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的,应按4%税率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明细在附表一中简易征收办法的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的“4%征收率”相关栏次反映,销售情况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然后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减半征收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在小规模纳税申报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不含税销售额,系统将检测应纳税额栏是否按第4栏×2%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