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_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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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七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写明修缮的原因、部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房产所有权证明,所申报拟修缮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京文物[2003]459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市级、区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有关规定》);

2、文物专家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依据同上);

3、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勘察设计方案,(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包括:

反映工程设计依据的历史资料、照片等相关文件;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称、材质及型号。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油饰彩画工程应附设计说明、相关照片、资料、必要时附彩画小样图谱等。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应随设计文件上报,照片资料不小于10*10厘米。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责任部门:文物科 受理程序:

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申报项目为西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修缮不能影响其本身的文物价值。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

3、承担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4、有保证文物修缮工程能够落实的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款)。

责任部门:文物科 审查程序: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修缮单位的要求、经费保障等情况;

2、踏勘现场,熟悉文物建筑保护状况、损坏情况等;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综合现场踏勘情况及相关的各项资料情况,作出审查意见;

4、对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

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三、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责任部门:文物科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

制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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