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市、区民政部门)_非营利组织免税认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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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市、区民政部门)

一、申请认定的时间:

自2011年起,市、区(县级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受理申请时间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一个月内,即非营利组织的2011年度免税资格在2012年1月31日前申请,以此类推。

二、受理机关:

民政部门受理的的非营利组织:

属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受理;

三、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资料: 市、区(县级市)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资料: 1.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见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其中属市或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须加盖民政部门“章程核准专用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单位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8年的情况,以此类推;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去的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于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新成立的单位无需提交);

8.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回复:

经民政部门受理的,由民政部门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公布:

经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将通过定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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