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特大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_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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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特大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臵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和青岛站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死角、盲区,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发后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臵措施不当。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青岛市人民政府及青岛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长期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2名分管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均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臵工作不力,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总经理,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的副总经理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的副总经理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
力,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对青岛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臵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2名分管副处长均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罚款;责成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30人):(1)刑事追责6人:
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应急办副主任,开发区安监局2名副局长、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石化区分局副局长等6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属地政府追责7人:
青岛市市长,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
责,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位人员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力,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前往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市政、规划、执法等相关部门追责9人:
前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指导开展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不到位,对规划分局因审批把关不严而致使市政排水设施划入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前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任期为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绿化方案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任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对相关部门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现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2008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对市政园林环卫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指导督促不力,在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未与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副局长,对建筑管理处履行规划审批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中将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建设单位规划建设问题未认真核实,把关不严,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现任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建筑管理处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致,未对市政排水设施划入该项目规划建设问题进行认真核实,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现任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工作存在疏漏,把关不严,对相关规定认识把握不到位,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现任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任行政执法局副科级干部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把关不严,对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也未就管道保护问题与输油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车队队长及安检组负责人,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滥用职权、行贿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随车押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副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长、货运科科长、安全科GPS监控中心职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等14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11人: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不规范、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和对泽州收费站煤焦车辆拥堵疏导措施不得力的问题失察,对煤管站在收费站广场违规设立指挥岗的问题未及时纠正。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力,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应急培训、演练工作与实际结合不紧密,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主任,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不力,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后未及时报告、未通知交警和煤管站等部门、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泽州收费站站长,对收费站管理不力,对收费站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疏导煤焦车辆拥堵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站副站长,作为泽州收费站事故当日值班领导,工作失职。在收费站煤焦车辆出现的拥堵问题后,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费放行力度,也未主动与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沟通协调,解决车辆拥堵措施不得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力,致使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抓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到位,应该发现而未能发现指挥岗违规设臵问题,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站务管理部主任,在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中,均没有对该指挥岗的不合理设臵提出异议,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站长,对指挥岗违规设臵并长期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分管指挥岗的副站长,未及时发现指挥岗设臵的问题,致使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责成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由当地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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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此外,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及高速公路主管部门追责15人: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运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对信息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分管信息监控中心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对信息监控中心指导不到位,对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只提出一般性要求,未组织提出专项整治方案,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督促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不深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不到位,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
级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代管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所长,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客货场站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副局长,对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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