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营业税 文档_技术转让免营业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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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技术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除了要交企业所得税以外,要交营业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应按收入取得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税目、税率进行税收处理:(1)企业转让专利技术,或者是有所有权的非专利技术,则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课税,以转让收入金额计征税率为5%。(2)企业转让无所有权的技术,则按照技术服务项目,按服务业税目课税,税率也为5%。(3)企业除转让技术外还专门为受让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的,如果技术培训收入和技术转让收入是分别核算的,则培训活动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课税,税率为培训收入的3%;如果技术培训收入与技术转让收入未分别核算的,则培训收入与技术转让合并按5%税率课税。

专利技术转让免营业税问题

(2012-06-28 09:12:49)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这方面的规定,是否可以认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作废了?

答:2008版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修订,对于目前的原有营业税政策只要不与新条例与细则相冲突的都可以继续适用,对于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原有的营业税相关政策不再适用的一些政策总局曾经出台过相关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并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因此,我们认为,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及相关政策在总局未新出台作废文件前是可以继续适用的。

对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转让业务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执行,文件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对于减免程序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附:财税[200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云地税一字[200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国税函[2004]8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 2004.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最近,我公司与一家单位(甲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共计300万元,其中包括技术转让有关的资料转让费、技术培训费、技术咨询费以及派驻专家和技术人员到甲方提供技术帮助和指导的入门费。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项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如果可以免征营业税,我公司应履行哪些程序享受该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文件同时规定“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的技术转让业务属于上述自然科学领域范围,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技术培训费、咨询费、入门费应属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如果你公司将这部分价款与技术转让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则可免征营业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在具体程序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你公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后,方可享受该项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你公司从事的是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提供生物技术时,如果附带提供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如果批量销售微生物菌种,则应当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自然科学领域是指研究自然界各种物质和现象的科学领域。包括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生理学、数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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