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讲座稿_学校法制讲座稿
法制讲座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校法制讲座稿”。
法制讲座稿
今天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观点。首先,讲一下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
大家知道,农民是离不开土地的。所以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比较关注,为此引起的土地官司也就越来越多。那么当前农村为什么不断地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呢?经我了解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府在划分填发土地权属证书时有失误导致纠纷的发生。其主要表现有:
1、地名不统一。
一九八二年全国统一安排,进行土地改革,将集体土地划分到户承包。每块田、每块地、每座荒山都必须丈量划分,同时还要填写各种证书,发给承包农户,工作量很大,当时的村干部大分部文化知识很低,而那些土地地名很多,基本上是一个小地点有一个地名,有的字与真地名根本不相同。其次又有那些垮村的插花田插花地,两个村的农户对那块的地名称呼都不一致。
如某村与邻村的两家农户为争一块插花地的权属问题而发生纠纷,打起官司,双方都执有县人民政府填发给的承包合同证书,而原告证书里填写的地名为“
”,被告的证书里填写的地名为“
”。被告为这同一块地两个地名,最后输了官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又申诉,至今还未了结。
2、亩数不准确。
这主要是那些耕地多、荒山多的。在丈量划分时,由于工作量大,工作人员不作具体丈量,产生纠纷后,具体丈量,其亩数比原来填的亩数多得多,而对方趁机坚持按证书里原所填的亩数确认给对方,这时给执证方变成了哑巴吃黄连。
3、四至界线不清。
四至界线不清与亩数不准确的原因基本相同,但比亩数不准确的更复杂,更难于确认。这也主要是因面积大,而且一般荒地都是草深路滑或徒坡难走,故丈量填证时,工作人员为减少麻烦,为了争取时间而只乱填一个界线名称,如东以沟为界,而那里又有三条小沟之多,到底是以哪条沟为界呢,又如南以小路为界,而哪里又有两条小路,是以哪条为界。发生纠纷后,双方为了证实这个界线,双方都有自己的证人,但都是各讲各有理。是真是假,给法官带来难予分清的困境。
4、证书里漏填时间,漏填签发人和无存根。
有的证书漏填时间,有的漏填签发人名字,有的又无存根。引起纠纷后才发现这些缺陷,由于存在这些缺陷,使该证书失去了其的法律效力,使该纠纷发生复杂化。其次是承包户自己保管不善,导致证书残缺、模糊。承包户领到证书后,不注重保管,有的证书已模糊无法辩认。有的被老鼠或虫咬烂残缺,无法辩认。
(二)国家政策法律因素的影响
1982年国家实行第三次土地改革,将集体所有的耕地和荒山全部划分到户承包,以户为单位作为承包经营户,就按当时该户所有人口按总面积的人均面积划给该户,并有国家政策规定“承包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人口生不补死不退,婚嫁不补不退。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条也有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自1982年以来,即是划分耕地到户以来至今已有30年,在这30年中各承包户的人口有增减变化,而划给的田、地30年来没有变化。总之,是1983年之后出生的农民,一直没有分得田、地及荒山来承包,他一直只靠同共耕作他父母原分得的那一份田地维持他生活,还有他的妻子和他的子女呢?都和他同样一直没有田地。由于这些原因的影响,也许会引来更多的土地侵权纠纷,也许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三)国家建设征用和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耕地面积减少引起寸土必争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的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各地公路四通八达,特别近几年来高速公路、铁路和高速铁路不断增多,还有各地厂房、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人们的住房等等也随之增多,就这些必然占用了部分土地。又另有一部分是自然灾害如滑坡河水冲走以及大电站库区淹没等等造成土地面积自然减少,耕地面积也就此减少。耕地面积减少了,人们就对土地面积更为重视,引起寸土必争,互不相让的原因。
(四)土地被征用该地有价值了才引起官司
有部分承包户,划分得土地承包后,由于劳动力不足或者有的长期外出打工,对自己所划分得肥沃的土地也就丢荒了,一直不理睬。因此,邻居的人见是丢荒可惜,而去开垦种植作物,原主人(承包者)明知了也不反对,任意他人耕种,有的一连种十几年、二十几年。现在该地被国家征用了,得了一笔补偿费,这块地现在就值钱了,这时原执有证书的承包者才起来争要这笔补偿费,而在该地开垦种植者也来要求共同分割青苗补偿费问题而引起纠纷。
二、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观点
1、属于土地各种权属证书里原填写的地名不统一,亩数不准确,四至界线不清的,由当事人找政府部门重新更正确定,然后可再重新起诉。
2、属于土地证书里原漏填写时间、漏写签发人,漏盖章的即该证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先找政府部门重新补填补盖章,并注明原因,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3、属于承包户对土地证书保管不善,导致鼠虫咬残缺、雨水淋湿模糊,无法辩认的,当事人先找政府部门即原发证机关更换、补填,确认其效力后,方能起诉。
4、属于国家政策法律因素的,应告知当事人找政府部门解决,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5、属于国家建设征用和自然灾害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引起的寸土之争的。如起诉人(原告)有证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权属清楚,对方(被告)确有侵权行为的,不论面积多少都由法院立案受理。
6、属于历来丢荒,他人来开垦种植,被征用后才打起官司的,如起诉人确有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权属清楚,对方确有侵权行为的,由法院立案受理,一般是青苗补偿费应归种植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归土地使用权者所有。
讲述案例:樟市镇代耕户的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