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税收优惠政策简介_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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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营业税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其营业额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我省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个人所得税困难减免
对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劳动所得(指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残疾人减免规定见第九点残疾人就业)。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减免条件: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纳税人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要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3)财务报告;(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减免条件;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报送资料:(1)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纳税人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书面报告;(4)财务报告;(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财务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房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
(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
减免条件: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时间: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4)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5)企业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2)《再就业优惠证》;(3)《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
减免条件: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表明企业性质的证明;(6)及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减免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
减免条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明;(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减免条件: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免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明;(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减免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明;(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残疾人员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多于10人(含10人),且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实行每年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限额(每位残疾人每年可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内)减征营业税[仅限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和成本加计扣除(按本企业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并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上述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可以享受成本加计扣除(按本企业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2007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按月减征营业税,按月加计扣除成本。
报送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财务报表及免税收入账页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残疾人个人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非审批类)。(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仅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残疾证;(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个人住房出售税收优惠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销售时按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现有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或者个人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或免征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在其转让时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具体见《二手房地产交易办税呈报资料清单》
十一、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
减免条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减免条件: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参照执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
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营业税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执业登记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得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完成。
所得税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证;(4)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技术贸易税收优惠所得税:(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得税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完成。
所得税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科研单位须提供省以上科委部门的认定证明;(5)大专院校须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文件或文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备案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营业税备案资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3)中介机构鉴证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事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动作适时调整,若有不明之处请向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