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_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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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层级:区县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货物或提供特定应税服务,根据规定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