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11级国际经济法总论课程学习资料_国际经济法学习资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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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1级国际经济法总论课程学习资料

说明

1.本学习资料,答案要求简单,仅适用于法学11级国际经济法总论课程考核,不适用于任何其他考试。

2.简述题与论述题,除答出要点外,必须有详细阐述或充分论证。

3.如有关题目被用作试题,严格按照本学习资料所提供的答案结构和序号答题(要点之间必须分段),以便于根据学校要求教师提交的所谓“标准答案”判分。答案要点,要依照本学习资料回答,对答案要点的阐述和论证,以课堂讲授内容为准,可参考曾华群和陈安教授的有关教材和著作。本学习资料,如提供了答案要点的阐述和论证,仅供参考,不一定意味着达到了上述“详细阐述或充分论证”的要求。

反对死记硬背本学习资料。

4.本次考核的判断题25道左右,每题1分。

简述

1.简述有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理由(1)国际社会的法律确信是判断联合国大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决定性标准。(2)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成遵循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3)联合国大会决议中重申的传统国际法原则当然具有法律效力。(4)联合国大会决议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断加强。2.简述20世纪40年代国际经济法的转折

(1)转折的表现: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多边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经济法开始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标志:三个国际经济条约——IMF协定、IBRD协定、GATT。

(3)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的国际经济条约的特点: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在调整关税、贸易、货币关系中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过去的条约无法相比的;具有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统一性——内容上;普遍性——参加国家多)。

3.简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内部法的渊源(1)建立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

(2)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员订立的加入该组织的条约。(3)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国际习惯。

4.简述20世纪40年代以后国际经济法的更新

(1)更新——出现了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

(2)新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文件:《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UNCTAD的有关决议;GATT与《WTO协议》;1974年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1974/4,UN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12,UN大会第29届会议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5.简述1.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对富和经济活动之永久主权原则(l)尊重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2)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3)各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利。6.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原则

(1)各国自主选择本国经济制度的权利。(2)国际经济决策的平等参与和决策权。(3)各国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

论述

1.论述法学本科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意义(1)它是完整的法学与法律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2)很多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不同程度地涉及国际经济法。(3)它涉及国家、私人(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利益。2.论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度

(1)全体一致表决制。最初表现为全体同意,它符合主权豁免原则,局限性是会造成一票否决,后被计票方法限制。现代国际组织的计票方法,一般都是按“出席并投票”的原则,即不出席不计数,弃权不计数。所得票数,或为赞成,或为反对。缺席和弃权甚至也不构成对于全体一致通过的障碍。

(2)多数表决制。分为简单多数表决制和特定多数表决制,前者通过须超过所投票数1/2的赞同票;后者通过须超过1/2以上的特定多数的赞同票,如2/

3、3/

4、4/5等。有的组织要求的特定多数还包括特定的国家,如两个以上创始成员国。特定多数表决制比全体一致表决制更具弹性、更易通过,比简单多数表决制更严格、更权威。

(3)协商一致表决制。分为积极协商一致与消极协商一致。各组织在采用此表决制时存在着差异,目前尚无一致的定义。协商一致不仅指做出决定的程序而且也指依此程序做出的决定。协商一致表决制不是迳直投票,而是先协商,在表决会议上由会议主席认定是否已协商一致,显然,没有正式反对即为已协商一致。协商一致通过决议的,不进行投票。有的组织在采用此表决制度时,如不能达到协商一致则以投票表决,即采多数表决制。积极协商一致似可认为是充分协商后的一成员否决制,消极协商一致似可认为是充分协商后的一成员赞成制,因不存在投票,故不存在一票否决制或一票赞成制的协商一致。

3.论述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的科学性(1)合乎“国际”一语的用法。(2)合乎实际。(3)合乎逻辑。

(4)全面涵盖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法律规范。4.论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投票权分配制度

(1)同权分配。是指组织成员分配到的投票权相等,如一国一票;一国多票,票数相同,也属于同权分配;同权分配还可分为成员同权分配与集团同权分配,后者即组织内各集团投票权相同,由于各集团成员不同,集团同权分配的结果是事实上的成员非同权分配,即加权分配。

(2)加权分配。指组织成员因特定理由分配到不同的投票权。采此制的组织加权的依据不同,甚至是综合的,加权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加权分配可分为直接加权分配与集团加权分配。

(3)混合分配。指组织或集团内的投票权分两部分分配,一部分实行同权分配,另一部分实行加权分配。同权分配符合主权平等原则,但忽视成员的不同情况,混合分配对两者都予以考虑。

5.论述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反映。(2)国际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关系内在统一性的需要。(3)应以在展的现点看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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