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_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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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交通委制订的《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委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有关精神,加强本市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乡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

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年来,本市乡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2003年开始实施了“村村通油路”工程,并到2005年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本市所有行政村村村通油路。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向自然村延伸。到2005年底,全市乡村公路新增近2000公里,总里程已达到1.25万公里。其中,乡道里程为7500公里,村道里程为5000公里。

随着本市乡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管理养护滞后问题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缺少稳定的资金渠道,投入严重不足;管理养护水平与新农村建设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直接影响乡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市有关部门和各远郊区县及乡镇政府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转变重建轻管、重建轻养的观念,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乡村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道路交通保障。

二、落实责任,健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建立市、区县、乡镇政府各负其责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全市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市乡村公路发展规划和管理养护技术标准,指导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与市财政部门配合统筹安排乡村公路养路费和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审核下达乡村公路资金补助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发展规划,制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批准和下达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公路管理机构可接受区县政府委托,拟订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实施技术指导,检查、监督乡镇和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和路况,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和畅通。

三、建立机制,提高管理养护水平和工作实效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采取招聘沿线村民组建养路队的模式,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巡视和养护作业,原则上按每3公里1人的标准设置养路作业人员,用工形式及待遇等问题由区县政府确定。乡镇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统筹解决乡村公路管理站的机构和人员,做好乡

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乡村公路的大修工程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大修工程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按照职责建立对乡村公路管养状况的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乡镇政府要按月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市路政局区县公路分局要按季对各乡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区县政府要组织对本区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的年度检查和考核。

四、加大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养护资金保障渠道建立稳定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乡村公路的正常管理和养护。

(一)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每年公路养路费用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补助资金,按用途区分为日常维护费(含小修)和大修工程费(含桥涵大修)两大类,具体为:

1.日常维护费。依据养护定额测算(乡道每年每公里57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市级具体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2.大修工程费。依据全市平均测算标准(乡道每公里50万元,村道每公里40万元),山区乡村公路按照80%进行补助,平原乡村公路按照50%进行补助。

(二)区县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加大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日常维护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养护定额测算标准的20%;大修工程山区乡村公路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测算标准的20%,平原乡村公路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测算标准的50%,并确保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现有投入乡村公路的资金不能减少,保证乡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三)日常维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养护、小修维护工程费、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及养护人员的费用等;大修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计和建设改造费用。

(四)区县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加强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的原则,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好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市交通、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订《乡村公路管养资金监管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项专用。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养护质量标准、养护操作规程、检查评定方法和工程验收标准等,建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促进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逐步提高。

区县及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区域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将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要制订《乡村公路管养检查考核办法》,进行目标考核,确保管养质量,实现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0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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