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投资项目融资方案_pe投资项目估值方案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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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项目融资方案

方案一:质押式融资:

1、质押品:融资方以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品;质押品价值计算以融资质押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所收盘均价为依据;质押登记手续的登记和取消登记由双方共同办理。

2、质押比例:质押比为1.1:1,即质押品价值1.1比融资额1;

3、融资额:融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4、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为年%;

5、融资期限:融资期限为天;

6、融资资金的使用:为保证融资人的资金安全,融资方只提取融资额40%的资金由融资人自由支配,其余60%由出资人和融资人共同设立有限公司(法定出资比例为出资人10%,融资人90%)对该资金进行共同监管,并由融资人寻找目标公司用于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

7、质押品的追加及平仓:当质押品市值低于融资额90%或融资期限届满融资人无法足额偿付出资人本息时,融资人必须追加质押品(上市公司股权)至满足原质押比例(1.1:1)为止,否则出资人有权对质押品进行平仓处理,同时有权要求融资人将共同监管的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给出资人。平仓金额作为融资人对出资人的本息还款或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与该平仓金额对应的未到期期间应付利息,融资人将不再支付;如融资期限届满平仓金额又不足以偿付出资人本息,出资人有权对共同监管公司之名下资产进行处置,直至出资人收回本息为止。

8、额外奖励:出资人除可获取约定利息外,还可获取共同监管之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净收益10%的权利,此系融资人对出资人的额外奖励。如共同设立并监管之有限公司在三年内无法盈利甚至亏损,则该亏损无需由出资人承担,并且由融资人将出资人10%股权按照注册时出资人的实际注册出资额加出资期间的相应利息(按融资质押协议约定利率计算)作为收购价格向出资人收购。

方案二:共同出资式融资:

1、出资比例:由融资人和出资人共同以现金方式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1,即出资人出资50%,融资人出资50%;上述出资比例既是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也是实际运营资金的出资比例。

2、融资额:融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3、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为年%;

4、融资期限:融资期限为天;

5、融资资金的使用:由融资人寻找目标公司用于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出资人和融资人对上述有限公司名下资金进行共同监管。

6、资产的处置:当融资期限届满融资人无法足额偿付出资人本息时,出资人有权对共同监管公司之名下资产进行处置,直至出资人收回本息为止。本息清偿后,由融资人将出资人50%股权按照注册时出资人的实际注册出资额加出资期间的相应利息(按融资质押协议约定利率计算)作为收购价格向出资人收购。

7、额外奖励:出资人除可获取约定利息外,还可获取共同监管之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净收益5%的权利(本息清偿后依然有效),此系融资人对出资人的额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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