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_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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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2007-06-14
一、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七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少年儿童。指中等以下学校在校学生(包括在青岛市就读的农民工子女)、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二是大学生。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是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四是老年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曾就业的居民。
五是其他非从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本次筹资水平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国务院试点方案要求、不同人群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个人和财政承受能力,同时参考了同类城市的筹资水平。五类人员的具体筹资标准:
1、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2、在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3、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4.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5.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优抚对象或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关于参保登记问题
参保登记工作是实施居民医疗保险的重要环节。居民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其中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居委会具体负责本社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凡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不受户口所在辖区限制,可就近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各类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由学校、托幼机构具体负责。
四、关于医疗保险费缴纳问题
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收缴一次,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截止日期放宽到2007年12月31日。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和未入托少年儿童,可以到其居住地居委会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缴纳医疗保险费;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代收医疗保险费。
㈡对年度缴费截止日期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到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用补缴。
㈢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续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关于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重点是解决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问题,不建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均可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报销。对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管理,均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参保居民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基础上,青岛市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具体待遇标准:
㈠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保待遇
①普通门诊医疗。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为其建立门诊统筹金。由本人选择一家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参保人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城镇非从业人员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金待遇。
②住院医疗。按照个人医疗年度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标准相同,即: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
③门诊大病医疗。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慢性病、重病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大病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4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不实行限额管理,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按住院负担比例结算。其他门诊大病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定点的起付标准与住院相同。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付6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④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0万元。
㈡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险待遇
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
③门诊大病待遇,学生儿童的门诊大病主要限定为8个病种: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其中前4个病种不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实行记帐管理,按住院负担比例结算,不实行费用限额;后4个病种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按住院负担比例结算,实行限额报销管理,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统筹支付限额为2000元。
④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学生儿童,其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⑤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2万元。
六、关于医保社区医疗服务问题
㈠实行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参保人可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生作为家庭医生联系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签约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服务,包括为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开展预防保健,实施慢性病干预,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出诊、巡诊、双向转诊及老年医疗护理等社区卫生服务。
㈡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参保人患病后首先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办转诊手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住院医疗机构转诊时,根据病人病情,提出转诊建议,并征得病人及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向病人解释转诊原因,介绍转诊医院和接诊医生的情况,取得病人的合作。
当病人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住院医疗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按规定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并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的相关优惠政策。
(胶州市人民医院
二级甲等)(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
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