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_融资租赁客户准入条件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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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分类和准入要求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按公司类型划分,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准入要求

1、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1.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3.最近2年连续盈利;

1.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2.最近2年连续盈利;

2.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3.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

币;

3.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3.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3.5.信用记录良好;

3.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投资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满足一下要求:

3.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目前政策倾向于扶持注册资本 2 亿人民币或 3000 万美元以上的融

资租赁公司。)

3.2、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

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

3.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股东的要求:

(1)境内股东:

1.1 最近 3 年连续盈利;

1.2 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

1.3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 80%以上;

1.4 信用记录良好;

1.5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境外股东:

2.1 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2.2 可用于长期投资的净资产规模大于本次投资额。

2.3 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

相对来说,成立外资租赁公司的门槛要低很多。具体申请

流程为:

(1)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商务委接到完备资料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3)企业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审核重点:

(1)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无“投资总额”项。

(2)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自然人。

(3)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4)成立不满一年的投资者可不提供审计报告,但应出具其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及母公司出资担保承诺函。

(5)中方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高于本公司的总资产额,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予批准。

(6)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7)同一投资者在我市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证明(全部到位)及业务情况说明及证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要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委托方应为外国投资者)。

(9)合同、章程要签署年月日。

二、国内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

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

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其中,金融租赁20家,内资租赁80家,外商租赁增加较多,达到约46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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