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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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不得种植竹子;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或者清除危险。”法律保护的不仅是电力企业利益,同时也保护国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电力法》第53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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