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_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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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职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职责
1.政工科人事干部负责人员的日常培训、考核管理。
2.政工科组织大队的年终总结工作。
二.规定
1.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正式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参加业余学习,2.学习期满成绩全部合格(指一次学历),凭毕业证书报销学费。入学考试培训费、书本费自理。
3.因工作需要参评技术职称的由个人向政工科提出申请,经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政工科统一办理相关事宜。
4.有关培训的要求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全体人员达到城管关于上岗培训的标准要求。
5.考核与评定要求
(1)新上岗人员,在工作两个月内,由部门或政工科对其岗位职责及业务能力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2)对在岗人员要按计划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结束均应进行考核评定。
(3)每年12月中旬全体人员应进行自我评定总结,从个人思想意识、知识、工作能力及业绩等方面进行总结。
(4)在个人总结基础上,大队各部门组织进行年终总结,部门领导和全体人员都应进行年终述职。
(5)政工科长在各部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大队的年度总结,编制年度总结报告,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队长批准。
(6)年终对全体人员的本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优秀者人数控制在全体人员的10%——15%以内。
(7)政工科负责建立、保存人员培训档案,作为人员晋级依据之一。
6.培训计划及实施
每年政工科于12月底前制定下年度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对象、时间、考核方式等),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报大队长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并监督实施。
《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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