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_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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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根据省级、市级下发的关于助学金、免学费管理文件,现制定出我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并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同时申请免学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农村户籍学生的15%确定人数。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人数。

郑州市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郑州居民家庭户口的学生(包括郑州市五区六县)。

第二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

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

4、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其它原因不宜资助的,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第三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郑州免学费以各专业学费为标准,予以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再每学期开学后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他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学生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级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三、国家、郑州免学费申请材料

第六条

1、申请国家免学费的学生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申请郑州免学费的学生需填写《郑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

2、申请免学费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免学费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级复印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放机关引荐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由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级复印件外,要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放机关引荐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由区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

郑州市免学费的证明材料包括:郑州市户籍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生资格审查与发放程序

1、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由校资助办公室组织审查小组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2、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初审结果及受助学生相关申请材料报至郑州市资助办公室进行复审、汇总。

第七条

各班主任对转学、退学、休学、参军和违纪等异动情况需要停发或缓发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必须“在籍在校”的原则执行,并上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填写《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异动表》,盖章后交教育局资助中心备案,并在国家资助系统上做好异动处理。

五、资助工作监管制度

第八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使国家中职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副校任副组长,由各级领导参与监管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资助办公室,专门负责学校资助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每周异动制度,每周三班主任会议下发异动报、受助学生签名确认表,周五之前要把统计表上交到资助办公室,做到实时监管学生异动情况。

第十条

校资助办公室会临时检查资助学生在校情况,对虚报、瞒报学生异动的班级,予以返还助学金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学生将暂缓或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

1、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取消资助资格。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退学、开除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3、自动退学或因其它原因退学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4、在校学习期间,因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违反校纪校规而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缓发国家助学金。

5、受助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取消资助的,可以终止其资助。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设立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开展校内勤工助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军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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