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后治理资料_职务犯罪治理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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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中共中央提出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各地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检察建议就是在这时从原来的一般监督手段变为了综合治理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之一。1982年,黄火青检察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郑重提出“检察建议”概念。1983年,高检院规定了检察建议的基本格式。此后,检察建议在全国检察机关得到普遍运用,特别是1992年10月30日高检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改善管理,加强防范,特别是要采取措施推动在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的防范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约束机制”以后,作为综合治理手段之一的检察建议工作得到长足发展。1995年《检察官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1998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成员单位参与综合治理的职责任务的通知》,将结合办案“分析掌握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特点,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任务进行规定。1999年高检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2000年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化并具体规定了适用检察建议的情形。

实践中,检察建议按照所涉及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二是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检察建议;三是诉讼监督类检察建议;四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发出的涉及扣押物品处理类检察建议。

那么,如何规范司法建议?如何让司法建议发挥更大的社会管理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亟须完善相关制度,以完善的制度保障司法建议落实回应率的提高。

增强司法建议的法律约束力。应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进行系统地归纳和整理,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发布在各自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司法建议的适用原则、范围、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在全国人大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提出增加规定司法建议的立法建议,明确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布程序,对司法建议书的制作格式、制作的主体、内容的审查、送达与反馈期限,等等,每一个环节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司法建议工作步人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加强司法建议的规范化管理。一是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布程序。具有司法建议权的单位发现问题,认为有必要发出司法建议时,应召开院务会讨论决定,并以单位的名义统一行文发布;二是建立专门的司法建议文书登记备案记录台账,由单位统一分类、编号,详细记载司法建议的拟稿人、拟稿部门、被建议单位、建议的内容、发出时间以及建议的落实情况,等等;三是建立司法建议的撤销、变更制度。司法建议书要明确被建议单位落实或者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发出司法建议的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司法建议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变更、撤销;被建议单位有异议的,发出建议机关应重新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予变更、撤销。

完善司法建议的落实监督机制。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司法建议由被建议单位的当地人大常委会负责督查落实,便于人民代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提高公共决策的水平。司法建议发送给被建议单位,同时报送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人大常委会,要求被建议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或异议向其主管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法院反馈。对未认真落实司法建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应追究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完善司法建议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完善的奖惩激励机制有利于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干警的质量意识,因此,应将司法建议纳入司法管理、行政管理绩效考评的范围,并将考评的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摒弃将司法建议的数量作为考核唯一标准的做法,要综合案件社会影响、司法建议质量、被建议单位采纳程度、社会评价等因素综合考评。

(作者单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的现实功能

2007年至2009年8月,上海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366份,涵盖刑、民、商、行政、知产、海事和执行等众多案件类型,涉及行政行为有瑕疵、律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协助执行单位不配合以及企业用工、保安、财务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领域,发挥了重要的现实功能。

首先,服务大局,彰显法院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司法建议,法官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出建议、创造环境、提供保障,体现出法院服务大局意识。如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上海市一中院向上海市国资委发出了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司法建议,受到了高度重视,有力地保障了上海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健康发展。

其次,化解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有些诉诸于法院的纠纷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但基于司法为民的理念,法院不能漠然视之,即可通过司法建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如上海市某小区居民对行政机关废除小区门口公路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多次上访。上海市一中院虽依法驳回其诉请,但及时向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保障了居民的出行、通信便利,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再次,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司法为民。实践中,司法建议成为司法工作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重要层面,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反映了司法不仅追求个案公正,而且更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特点。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因农村桥梁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发现,青浦区多数村镇桥梁负载远超设计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频发。据此向有关单位发送了司法建议,促使受建议单位立即着手开展危桥改造工作,有力地保障了群众的人身安全。

最后,构建平台,促进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行政判决一般只能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作出判断,司法建议则可以突破这一限制,就行政行为存在的不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建议,从而促进行政机关执法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司法建议自身的“柔性”特点也使得其相对容易被接受。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针对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送达问题向上海市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上海市工商局根据该建议与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沟通,最终借鉴了法院送达的工作经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时要求对方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从而规范了上海乃至全国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送达方式,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司法建议工作是当前司法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实际行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是法院工作获得社会认可的重要方面。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第一,及时调整司法观念,以司法建议的合理定位为导向。传统司法的主要职能在于定分止争,以被动裁判为主;现代司法更为强调司法的能动性和司法的社会责任。司法建议即是法官根据司法实践运用司法智慧,通过案件审理发现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尝试,它克服了司法被动主义的缺陷,是人民法院实践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方式。

司法建议是法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延伸服务空间的形式之一。将司法建议定位于“服务”,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时,将自己作为服务者,而非管理者;注意建议的中肯合理,避免建议吹毛求疵;考虑被建议单位的立场和感受,注意建议的语言艺术等,从而以真心诚意的服务,获得被建议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个案建议与类案建议相结合,以科学可行的建议内容为基础。发送司法建议,既要注重根据审理和执行个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方式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从微观角度提出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方法、杜绝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的司法建议;也应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针对某一时期、某类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做到司法建议既“对症下药”又“登高望远”。

第三,发送建议与推动落实并重,以扎实灵活的工作方式为载体。在司法建议工作中坚持“三个并重”:一是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在排查问题、剖析原因的同时,注重建议、对策、措施的具体可操作性;二是主动服务与沟通交流并重。当法院对拟提出的问题或建议把握不到位时,先行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以保证司法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体现法院对被建议单位的尊重;三是坚持发建议与听反馈、做回访并重。司法建议发送后,法院应主动追踪求反馈。对于重点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法院再进行回访,了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司法建议的实效。

第四,积极实践与建章立制共行,以规范的管理制度为保障。在积极发送司法建议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规范司法建议起草、审查、批准、送达、归档等程序的统一规定;建立配套激励措施,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确立司法建议工作的监督考核、评比奖惩等工作机制。2009年6月,上海高院建立了覆盖全市法院的网上司法建议信息库,成为记录、查询、统计、考核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载体和促进司法建议工作有效交流、科学管理的重要平台,实现了上海法院对于司法建议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司法建议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为推动司法建议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奠定基础。

1.教育授课具有针对性。我们把预防职务犯罪课堂搬到党校的讲台上。市委党校聘请市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为客座副教授,在每期领导干部进修班、培训班、县处级后备干部培训班开班前,市委党校组教处通知市检察院预防处。授课人员根据每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组成情况,有针对性地准备讲稿,制作课件,利用多媒体进行教育授课。2004年以来,市检察院共为17个班次,832名学员进行了《认识职务犯罪,做好预防工作》、《领导者与刑事法律规范》、《珍惜权力,珍惜前程,依法行政》、《请远离职务犯罪,呵护我们自己的家》等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和法制教育课。并把检察机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组织人事工作中职务犯罪、政法干警职务犯罪、行业系统职务犯罪等情况和典型案例,浓缩到法制课内容之中。学员普遍反映,检察院的法制教育课,内容丰富翔实,针对性强,案例鲜活,生动具体,贴近生活,说服力强,受益终生。

2.反腐倡廉成果展具有直观性。2005年10月9日,丹东市纪委、检察院、司法局和丹东市监狱联合在丹东市监狱创建了警示教育基地。基地面积1080平方米,警示教育展览厅780平方米,展区包括有丹东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例等展板163块,图文并茂。2006年11月正式启动以来,先后接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55个,3996人参观接受教育。市委党校也将警示教育基地作为法制教育的课堂,共有7个班,365人,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走进警示教育基地,看到展板上的腐败分子,那些曾经熟悉的面孔,让学员们更加直观感受到职务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的危害,在为他们惋惜的同时,也在深深的自醒。学员观后感言:参观反腐败成果展,大量的典型案例,具有极强的教育警示作用,看到了法律的威慑作用,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增强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信心。学员在留言簿上写道:“形式新颖,震撼心灵,警示犹钟,长鸣于心。”

3.现身说法具有震撼性。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更能触动学员的心灵。四年来,我们在现身说法教育厅,先后组织16名职务犯罪服刑人员为365名党校学员做了现身说法。学员们看到曾经熟悉的面孔,听到他们结合自己犯罪谈危害,讲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身份的极大反差,高墙内外生活的对比,那发自内心的声声忏悔,使每一名学员的心灵都受到强烈的震撼。学员在留言簿上写道:“一堂零距离、面对面发人深省的反腐败的警示教育课,警示一次,受益终生。”

近几年来,金融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得以彰显,但是,随着市场和行业作用的日益发挥,受各种利益的包围和诱发因素的影响,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现象也越来越趋于频繁多发。

根据农发行总行通报的情况,就全国农发行系统而言,随着商业性贷款业务的增加,职务犯罪发生的频率也比以前有所攀升,比如农发行极个别工作人员由于失去监督、滥用职权或者不能尽职尽责,最终酿成职务犯罪,涉及犯罪的既有处级以上人员,也有普通员工;既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盗窃、渎职、玩忽职守罪,又有内外勾结诈骗、抢劫、携款外逃等。这些犯罪都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岗位职务有密切的关系,它既使党和国家葬送了一批有能力、有作为、有前途的干部职工,也极大的影响了农发行事业的发展,损害了农发行的良好社会形象。因此,在农发行,能否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关系到能否有效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重大问题。当前基层农发行有相当一部分干部职工对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工作知之甚少,甚至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讳莫如深,片面认为预防工作就是怀疑一切。由于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易发性和罪与非罪界定上的模糊性,再加上这种犯罪主观上容易被人们忽视或者麻痹,所以,基层农发行几乎每年都要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事件),即使是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事件)的基层行,也潜藏着职务犯罪的可能或苗头,稍不留心,就会滑入犯罪的泥潭。随着农发行业务范围的扩大和业务领域的延伸拓宽,基层农发行少数人员特别是信贷员或者信贷决策者手中的权利越来越大,受各种利益或者不良社会习气的诱惑、驱使,利用职务或者手中特权谋取利益而导致犯罪的因素随时都会发生。因此,基层农发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刻不容缓。我们认为,基层农发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到结合业务特点、突出预防重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职务犯罪预防质量,有效减少职务犯罪发生频率,从而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一、不断探索完善预防决策途径,努力形成全行关注支持预防工作的机制和氛围。一是要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各个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个岗位的预防职能和相互监督作用。我们认为,预防工作做的好坏,责任主要在基层行及其各个内设部门的“一把手”,只要“一把手”重视,这项工作就会卓有成效。因此,加强领导是充分发挥各个岗位预防职能和相互监督作用的重要前提。二是要将预防目标和预防工作计划列入县行党支部工作日程,将目标分值进行量化考核,实现与业务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开展、同步考核、同步完成、同步奖惩。基层行各个内设部门的预防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重大决策事项及内容等方面的材料都要向市分行和检察院预防犯罪主管部门报告,自觉接受预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做好预防工作。凡任期内发生职务犯罪情况的,无论是行“一把手”或者内设部门的“一把手”,都要给以责任追究,使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三是要与企业和地方预防部门三方共同签订《职务犯罪预防责任书》,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是预防工作人员,预防的对象是各个在职人员,因此,要与地方预防部门和各个岗位积极合作,主动向预防部门反映、上报预防工作情况。

二、紧紧抓住要害、特殊岗位预防,带动专项预防和个案预防取得成效。就农发行系统目前的情况看,应该把贷款准入、贷款投放、代理保险、财务费用审批、干部职工晋职晋级、后勤管理等要害岗位确定并且纳入预防重点。随着业务运行发展的特点,还要把那些没有包揽的要害工作与事项及时纳入预防重点。一是在贷款管理方面,要通过规范完善要害岗位的操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使贷款准入、贷款投放、代理保险等工作环节始终处于相关岗位人员的监督之下,抓好每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专项预防。二是在财务费用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现金、票证、电脑存款、财务费用审批、后勤管理、干部职工晋职晋级等要害岗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特别是费用审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销毁、登记方面的制度,对购物、基建等重要环节,实行采购、结帐、实物保管和发放等环节的分离,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使严格按章办事、按程序操作成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动,确保各项制度建立不虚设,执行不走样。三是要实行离岗休假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稽核审计制度等,特别是对掌握实权的业务人员的监督。对问题突出的人员,不准其离任、调动,直至问题澄清。四是要搞好权力、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对重大的业务经营活动,如大额贷款、资金拆借、信用担保和费用开支等,必须明确审批权限和办事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五是对要害、特殊岗位的人员,要求逐人签订岗位承诺书,并且实行终身岗位责任追究。六是开展经常性的预防活动,在有关部门、客户企业和社会各界聘请特邀预防人员,使之能够超前发现职务犯罪隐患、问题和线索,并及时向农发行汇报职务犯罪隐患、问题和线索,对有关人员提出警告,使之尽快纠正,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推行集体、公开的述职述廉制度。集体的、公开的述职述廉就是领导干部(含内设部室中层干部)向全行述职述廉,每个职工(特别重要或要害岗位的职工)向全行述职述廉,这样,有利于各个岗位的人员接受他人的监督和制约。目前,农发行的述职述廉仅限于行级(上层)领导干部,许多地方的基层农发行根本不重视职工(特别重要或要害岗位的职工)的述职述廉,一年到头至多向职工要1份工作总结,而且对工作总结的内容也不作任何要求,职工对工作总结也是胡编乱造、应付了事,对于述职质量的好坏,没有具体的管理人员去衡量、评价,更没有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职工(特别是重要或要害岗位的职工)的监督。笔者认为,基层行应该推行集体、公开的述职述廉制度,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要求每个同志必须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接受企业钱物情况、重要事项办理情况、作风品行情况等向全行进行详细的总结、汇报,并且邀请企业人员参加、评议,以接受群众、特别是企业的检举、评议,强化监督、促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基层行及要害岗位人员的述职述廉总结、汇报应该上报上级行,并且经有关人员签名,使其对总结、汇报的真实性负责。

四、改进用人机制、把好用人关。在干部(含内设部室中层干部)任用机制上要充分体现任人唯贤,推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的用人机制。特别是要重视考察干部的履责能力、责任意识、思想品行、生活作风,对履责能力、责任意识、政治觉悟、思想品德、生活作风较差的人员不予任用,或者将其调离重要岗位;特别是对本行多次发生犯罪案件(事件)或者自身有不洁现象的人员,要尽快调整工作岗位。要严格杜绝提拔履责能力、责任意识、政治品行差的人员,对工作屡犯错误或者连续2年排名倒数的人员,要予以及时审计、调整、免职,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要加强对干部、职工8小时以外的管理,对发现染有黄、赌、毒恶习的害群之马要清除出去,永不录用,以保证农发行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五、狠抓督察,增强预防针对性。要围绕既定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推进预防活动深入开展。基层行预防工作专干经常要对重点岗位人员、重要工作、可疑环节进行督促、检查、排查,对重要工作督察后实行通报,对可疑情况要向行党支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加大督察力度;基层行也可以定期邀请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工作人员对本行工作“望闻问切”,从弱项入手强化管理;同时,要结合业务开展,不断充实预防工作内容,研究预防措施,对苗头性问题实行“提醒”制度,有方向、有重点提高预防效果。

六、加大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营造社会化大预防良好氛围。一是要注重政治理论、制度纪律、法纪法规学习教育,提高大家的思想境界和政治觉悟,增强反腐倡廉、拒腐防变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筑起坚实的思想防线。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做到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乐于奉献。二是要执行“诫勉谈话“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有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力争早日消除隐患。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深入开展具有警示性的预防宣传活动。要在全行办公场所制作、悬挂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牌。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本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要坚持每年举办2--3次专题培训,聘请检察人员和主管领导讲授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知识,了解职务犯罪的概念、危害、后果,了解掌握预防业务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特别是要利用身边发生的案件(事件),常敲警钟,防微杜渐,使大家从思想上重视和做好预防工作,达到少犯或不犯错误。四是要有目标的组织预防人员和党员干部赴外地进行学习考察,以拓展预防工作视野,提高预防工作质量。

七、开展深层次的职务犯罪调查研究与经验交流活动。针对农发行各个岗位的工作特点,结合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工作及其实际,农发行预防人员应与当地纪检、检察、公安和法院等有关部门人员加强联系与合作,每年要组织3--4次专题调研活动,撰写出一批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指导价值的调研文章,使调研成果转化为本行决策;同时,上级行每年要组织1--2次有相应规模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使基层农发行各行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升预防工作质量。

长城网10月22日讯(实习记者 宿馨元 通讯员 刘云 张玉岚)在“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两反”教育的推动下,张北县检察院深入推行《自侦案件回访制度》,努力提升自侦案件规范化建设纵深发展,促进检察干警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办案,提高检察公信力。

回访制度规定了回访目的、程序、方式、内容和责任措施。回访实行每案“一卡、一表、一单、一档”的“四个一”流程管理。“一卡”即回访监督卡,“一表”即回访登记表,“一单”即回访结果报告单,“一档”即每回访一件案件建立一个档案。

在回访程序和期限上,规定“三个一”的工作模式。即结案后一周内回访、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一周内答复处理结果、回访情况每月一通报。

回访内容涵盖了解办案干警是否有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财物、宴请、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是否有冷硬横推等作风粗暴行为;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黑案”的行为;是否有不遵守检察职业道德、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不规范行为等;了解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是否存在矛盾可能激化、引发涉检访甚至造成恶性事件的隐患等情形。

近日,该院纪检监察室的同志已对2010年已办结的9件自侦案件的嫌疑人、嫌疑人所在单位、嫌疑人家属及相关证人进行了回访,被访人对该院的检察干警执法执纪的满意率为100%。

华声法治在线讯(通讯员 向阳花)今年以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推行全案回访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全院所办结的案件一一进行回访,了解干警是否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坚持三个“明确”,让全案回访有章可循。明确回访案件范围。制度明确规定,回访案件内容包括: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控告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反贪局、反渎局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上述案件按诉讼程序,从立案、逮捕、侦查终结到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进行回访。明确回访对象。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发案单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诉、刑赔案件的当事人、申诉单位等等,都是回访的对象。明确回访方式与内容。采取直接走访与电话回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回访,询问办案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如何,是否文明规范、廉洁公正,办案结果是否满意,有无建议和意见。尽量与群众直接交流,推行检务透明,消除群众误解。

强调三个“规范”,让全案回访形成合力。规范回访流程管理。在回访中规范侦查、批捕、起诉环节联系方式,全面收集回访监督意见,有效减少被回访对象厌烦情绪。将回访信息流程化,实行一案一卡,按办案程序交替回访。特别是自侦案件,从立案起设立回访信息卡,将采取强制措施、聘请辩护人、侦结等情况及时补录,案件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完善补录了相关信息。规范回访监督告知。对盗窃、寻衅滋事等涉及的被害人较多的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在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时,告知全案回访监督制度,方便回访监督部门收集意见与建议,使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达到了更好的融合。规范信息交流平台。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关押且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全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由监所部门配合,采取提教方式听取意见与建议。整合检察资源,对被关押的人犯的投诉情况,及时反馈给监督部门或办案科室,消除矛盾,化解不稳定因素。

做到三个“注重”,让全案回访取得实效。注重廉洁高效。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侦结几个环节进行回访,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沟通,消除误解,化解不稳定因素,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促进廉洁高效执法。如在回访涉嫌贪污犯罪的嫌疑人尹某某家属时,家属提出:什么时候可以结案,请求从轻处理。回访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尽的解答,将回访意见反馈给反贪局,督促尽快结案。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家属表示满意。注重社会效果。今年以来,该院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办理刑事案件,回访此类案件时,发现办案人员讲究办案方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同时,发现群众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存在误解,认为政法部门收了钱放人,没有走完司法程序就把案件了结了。回访人通过详细解释省检察院出台的《全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注重服务意识。在回访中了解到办案干警能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治理与服务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如,立胜煤矿“1.5”矿难系列渎职案件办理后,及时走访和电话回访,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所在单位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廉洁执法的情况给予充分肯定。

人民代表网消息(通讯员 刘振文 高 杰)今年以来,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了案件质量管理,经过办案回访监督、刑事和解回访以及办案部门个案回访等环节,确保案件质量,稳固已化解的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刑检部门开展刑事和解回访。出台“刑事和解回访制度”,开展广泛的回访活动。即刑事和解后,乐陵市检察院还要对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服务,不仅关注执法的社会效果、案件处理的个案效果,而且关注被害人的心理恢复和犯罪嫌疑人的改过迁善。今年共对5起刑事和解案件进行了回访,通过回访进一步疏导、教育和督促加害人认识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改善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是检务督察部门开展回访监督。乐陵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以执法办案环节为重点,通过走访案发部门、电话回访、QQ回访等方式,抓好“一案三卡”回访监督。今年以来通过对已侦查终结的4个涉案单位6名当事人进行了回访,了解涉案单位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作风的意见及案发单位生产、工作恢复情况,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是办案部门开展个案回访。业务部门对办理的存在有引发矛盾纠纷的案件,及时开展回访,了解案件处理后的态势,开展说理答疑,进行法制教育,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如今年5月初,民行部门对办理的某企业货款纠纷一案进行了回访,在回访中办案干警积极帮助该企业解决困难,受到了广泛好评。

回访中,人民监督员与纪检监察部门及检务督察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事前不打招呼,直接到发案单位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见面会谈的方式,深入了解办案人员在执法执纪方面的情况,面对面听取他们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当场填写了案件回访监督卡。回访结果表明,沂水县检察院今年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履行了权利告知及其他有关手续,办案人员均做到了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没有超期羁押、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贪赃枉法等违法情形。被回访单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廉洁文明执法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参与回访的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监督员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回访,消除了被回访人员直接面对检察人员不敢反映真实想法的思想顾虑,有利于发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苗头,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侦案件质量,提升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树立起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谈建立检察回访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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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信访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后,就不再过问。笔者认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具体结果,对没有处理的,应予以督办。这种通过回访制度处理信访问题的方式是控申做好信访工作新的重要手段。

一、检察机关回访案件的范围及内容

检察机关应选择重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重点案件的范围包括: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捕、不诉、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案件;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撤销或作治安处理的案件;案件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诉不息的案件;群众举报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超期羁押或超办案期限的案件。

回访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控告、申诉人对于查处结果及处理情况是否满意;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有违反高检院“九条禁令”和“十不准”的规定,因此而引发的控告、申诉人长期上访的;是否有因办案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滥用职权而造成控告、申诉人上访的;对于原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给予答复后,上访人仍继续上访的。

二、回访制度的作用

一是转变了工作作风,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信访部门不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还要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放在心上,通过回访等方法,直接与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对话,更加直接地了解群众的困难和要求。

二是推动了群众反映问题的有效解决。对可以解决的问题进行回访,就可以检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做到热情受理,并妥善进行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无法解决的问题,看是否做到了有理有据,使上访人受到教育,息诉停访。对有的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讲明道理,讲清政策、法律,最终问题得以解决。

三是规范了信访行政行为,杜绝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现象,把工作抓实、抓牢。

三、回访的方式

回访案件应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发征求意见函、实地调查及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全方位、多层次地对办案及上访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

1、建立和完善台账资料。

2、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对象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一是由县委、人大、政法委、法院、纪检、司法、政协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二是对于本院自侦部门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三是被告人及其亲属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四是申诉人及其亲属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

3、对一些多次上访的应予以关注,可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其实施回访,防止越级上访案的发生。

4、控申部门应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系,主动深入到各部门了解情况,听取对有关案件的处理情况。对有争议的案件应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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