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办理须知(7)_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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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须知

【办理项目】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条件】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夫妻,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所需材料】

1、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

2、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至镇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3、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病历、有关检查和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原件带至鉴定现场;

4、癫痫、智力低下、脑发育不全、脑瘫、盲、聋、哑、视力障碍等疾病同时上报座谈会材料;

5、遗传性疾病同时上报家系调查材料;

6、二寸母子(女)合照。【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连同相关材料送村初审盖章签署意见后报加盖镇、办事处;镇、办事处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和病史家系调查,2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人口计生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扬州市人口计生委;扬州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5月、11月组织鉴定,鉴定结果逐级通知申请人。【承诺时限】定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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