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_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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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规范定点医药 机构履行协议行为,维护事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意见》
(鄂政发[2017]9号)、《、》
(鄂人社规(2016)l 号)、《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 知》
(鄂人社发[2013]47号)、《仙桃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府伞第68号)、《仙 桃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仙人 社文[2016]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医疗 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 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及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等实施 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具体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职责,严格按协议约定处理 违舰行为。
第二章
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医疗保险监管主要内容:
(一)定点医药机构向市医保局申请支付的医疗费用和
药品费用。
(二)参保人员按程序凭有关资料报销的相关费用。
(三)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事保人员赔付案例、大病和
意外伤害案例。
(四)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项目及标准
等相关情况。
(五)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定点服务
协议等相关情况。
(六)国家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监管内容。
第五条
履行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瞥职责,采取以下方式
进行:
(一)日常监管。有针对性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
务行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事前的管理、事中的检查、事后的审核三个环节来进行日常监管。对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实行
专人驻点方式核查。
(二)重点整治。针对医疗保险运行中的突发情况和突
出问题,实施重点治理。
(三)专项桂查。针对医疗保险运行中的特定内容或项
目,实施专项核查。
(四)举报核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根据患者,社会群众举报线索以及内审内控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五)委托审核。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和医学专家,委
托其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情况以及疑难病历展开审核。
(六)智能监控。通过计算机智能筛选,借助信息化手
段,提升数据整合和处理能力,拓展对医疗行为的监管深度,提高医保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医保基金智能监管体系。
第六条
市医保局对核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对象
采取及时约谈,专题学习、责令整改,暂停协议、拒付费用、终止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标准
第七奈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市医
保局不予支付其相关费用,并追回已经取得的医保待遇。视
情节轻重,对违规事保人员后期发生的医疗费用重点监控;
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冒用他人身份就诊,骗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或门诊统筹(含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
(二)通过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医疗费用票据或其他虚
假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点医药机构共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四)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纠纷争议尚款
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未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骗取医疗保
险基金。
(五)发生意外伤害且有第三方赔付时,故意向市医保
局隐瞒,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市
医保局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扣除相应的结算款。定点医药机
构匡保业务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
药机构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市医保局中诉,遭期
未申诉的视作默认同意处理.
实施黑名单制度.定点医药机构中的执业人员出现违规
行为的,由市医保局将共列入黑名早并在媒体公布,其当年
开具处方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定点医院
1.现场检查不在院的,每例扣款500元。现场检查在院
率不足90%的,扣款2000元:现场检查在院率不足70%的,扣款5000元。全年平均在院牢不足70%的,扣减年度总额指
标的2%;一年内5次现场检查在院率不足50%的(全年现场
稽核不少于12次),终止医保协议,两年内不再纳入医保
业务定点单位。
2.同一医保病人同种疾病在30天内重复住院的(急危
重病人除外),每例扣款2000元。
3.在院病人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善的,每例扣款500
元。
4.检查、用药与病情、医嘱不相符,串换药品或诊疗项
目,将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的,按违规费
用的5倍扣款。
5.未按要求控制医保病人出院带药量的(慢性病不超过
1个月,普通疾病不超过7天),按违规费用的5倍扣款。
6.多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按违规费用的5倍
扣敷。
7.推诿、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被投诉举报,将
来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催赶出院或改为自费住院,在住院期
间要求病人到门诊自费检查和购药的,每例扣款2000元.
8.放宽出入院指征(不按标准收取患者起付费用或自付
费用的视为放宽八院指征),将不符合条件的病人收治入院,每例扣款2000元;发现5例的,暂停医保业务1个月,扣
减1个月总额。
9.将冒名顶替患者收治入院的,每例扣款5000元,并暂
停医保业务2个月,扣减2个月总额。
lo.通过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处方单据等手段骗取医保
基金的,每例扣款10000元,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终止医
保协议,两年内不再纳入医保业务定点单位。
u.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服务标准,引起社会投诉举报的,暂停医保业务2个月,12.定点医院将承办医保支付范围内项目外包的:年度
内炭生一次及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
规行为等.市医保局可直接终止服务协议,并停止支付相关
医保基金。
13.定点医院医保业务暂停期满后,可向市医保局提出
开通医保业务的书面申请,经市医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医保业务;验收不合格成一年内两次被暂停医保业务的,终
止医保协议,两年内不再纳入医保业务定点单位。
(二)定点门诊及村杜卫生室
1.电子处方未打印或无患者签名或无联系方式的,扣款 2000元.
2.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的卫生室发生药品涨价现象的,扣 减一般诊疗费并扣敷2000元.
3‘不按规定结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分解处方、分
解收费、重复收费、滥收费、多收费;用药与病情不符的,扣款3000元。
4.串换药品、冒名刷卡的,每人次扣款1000元.暂停 医保业务1个月。
5.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服务标准,引起社会投诉举报 的,暂停医保业务2个月。
6.通过伪造医疗文书、处方单据等手段刷卡套取医保基 金的.每人次扣款10000元,井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终止医 保协议,两年内不再纳入医保业务定点单位。
7。定点门诊及村社卫生室医保业务暂停期满后,可向市 医保局提出开遇医保业务的书面申请,经市医保局验收合格 后方可开通医保业务;验收不合格或一年内两次被暂停医保 业务的,终止医保协议,两年内不再纳入医保业务定点单位。
(三)定点药店
1.职工单次刷卡购药查颧500元以上、结算票据无购药者签
名的,每人次扣款1000元。
2.未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刷卡加
价、拒绝刷卡的.每人次扣敖2000元,暂停医保业务1个
月。
3.帮助其它非医保(慢性病)定点药店刷卡结算费用的;
帮助慢性病刷卡人员记帐,存帐;为参保人员刷卡套取现金的,每人次扣歉3000元.暂停医保业务2十月。
4.未经市医保局批准开展促销活动或经批准但以日用品、化
妆品非非药品炎商品作为促销活动物品的,发罗。一次即暂停医保
业务一个月。
5.摆放和销售日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处以3000元的扣
款,终止医保协议。
6.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服务标准,引起社会投诉举报的,暂停医保业务2个月。
7。定点药店医保业务暂停期满后,可向市医保局提出开
通医保业务的书面申请,经市医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医
保业务;验收不合格或一年内两次被暂停医保业务的,终止
医保协议,两年内不再纳入医保业务定点单位.
第四章相关流程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检查之前应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书,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相关票据、门诊处方、住院
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井依法收集和保管相关资
料,对被检查对象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对各项检查不予配
合,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或医保医师,依据“一总两则”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日常监管.工作人员在定点医院进行日常检查时,须按要求填写《仙桃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局参保人员住院日
常检查记录裹》
人员共同签字;在定点门诊、村社卫生室或定点药店进行日
常捡查时,按要求填写(仙桃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立
记录表》
(附件2),工作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负责人共同
签字(或签奉)确认。
(二)举报柱壹.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进行复核,编制案
件编码,描述案情,登记案件信息,填写{仙桃市医疗保险
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
(附件3);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
实记录{仙桃医疗保险投诉举报调查笔录》
(附件4),并
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局领导汇报调查处理意见。
(三)其他类型监督.在重点整治、专项检查、委托审
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工作人员须按要求填写《仙桃市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检查记录表》
(附件2),工作人员
与定点医药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
(四)智能盐控.主要流程为智能审核系统筛选一审核
人员初审呻定点医药机构反馈一审核人员终审一提交书面
审核意见呻财务审核结算,定点医药机构5日内不反馈情况的视为默认扣款处理,由智能审核系统自动生成审核扣款明
细表,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局领导研究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检查资料进行分
类汇总,建立医疗保险核查工作台账,并按规定做好卷宗和
档案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检查人员应当
回避。
(一)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检查个人之间有亲属
关系。
(二)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以及
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市医保局可以聘请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协
助调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医保局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医保服务
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应与本办法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仙桃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局负责
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