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_地表水功能区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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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批准《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发布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山西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了《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报告。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6月13日省水利厅和省环保局联合发文,在全省范围贯彻实施。地表水功能区划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河流开发利用及水环境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水域功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通过水功能区的划分,合理确定地表水域的功能,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水功能区划工作是全面贯彻《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省水环境的改善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水利厅和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的通知(晋水资〔2006〕238号文),本次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功能区分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将开发利用区进一步划分为饮用水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依据水体的使用功能,确定了水质目标。本次水功能区划对全省流域面积大于1000km2的中等以上河流及个别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重要小河流进行了水功能区划,共区划河流59条,其中黄河流域29条,海河流域30条。共划分一级功能区108个,其中保护区32个,保留区5个,缓冲区21个,开发利用区50个,区划总河长7075.05km。二级功能区在50个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区划河长5032.3km,共划分124个二级功能区。其中饮用水源区18个、工业用水区13个、农业用水区57个、景观娱乐区5个、过渡区12个、排污控制区19个。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城乡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应符合《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的规定。对在河流水域内取水、用水、排水以及建设工程设施的行为,应按照《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执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区划》为依据,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

山西水利厅总工办、省水资办、省水文水资源局承担了《区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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