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_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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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北碚区科委负责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予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成果;实施社会公益项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三)所称“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有所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市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同行业的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市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市内先进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市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属市内首创,研究思路独特,有较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市内领先,国内先进,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软科学研究的方法采用市内先进的方法,研究思路独特,有重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区内领先,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先进、科学,研究思路较独特,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区内先进,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设立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委员7至9人。主任委员由北碚区政府区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北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报北碚区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审定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政策;

(三)研究、解决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设立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13至15人。主任委员由北碚区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区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北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每两年度更新三分之一的成员。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对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分别或合并设立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其资格由奖励办公室认定。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二十条 申报与推荐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重庆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相关的财务或生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五、应用技术成果报奖时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由使用单位出具可靠的证明材料。

六、软科学科技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由使用部门出具应用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能申报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能申报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三条 同一内容的科技成果已获国家、市科技奖励,原则上不能再申报。若对原成果有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可再申报推荐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包括参加总课题的全部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有一定的水平和技术难度,并已成功地用于其它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符合本奖励办法的申报条件,在征得总项目单位的同意后亦可单独申报。若子项目仅适用于该总项目,不能单独申报。

第二十五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按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相关部门预审后推荐到北碚区科技奖励办公室受理。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基层申报单位报主管部门预审后进行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其它完成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项目按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预审后进行推荐。对任何单方面申报的一律不予推荐。

三、中央或外地在碚单位,中外合资(作)和外资企业,由代管部门预审后进行推荐。

四、区级学术团体、民营科技企业单位完成的成果和个人完成的非职务成果、报挂靠单位或行业归口部门预审后进行推荐。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三十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会议审定。

(四)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进步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特别涉及候选人排名顺序的异议,应当依据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科技进步奖申报书的人员排名顺序为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作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第三十八条 异议自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九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并由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0.8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得荣誉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主要完成人员和参研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其它对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含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科技进步奖励的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配应由获奖项目课题组填写奖金分配表,经单位审核后报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领取奖金。如系多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共同商定合理分配,第一完成单位应在奖金分配表上盖章。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奖金的分配方案有终审裁决权。

第四十三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经费来源,在财政年初安排的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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