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_外协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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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体系内控文件
外协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HGFQ/SC/008
起草部门:生产部
会签部门: 人力部、财务部、经营部
审核部门:综合部
批 准 人:韩武生
邯钢附属企业公司发布
邯钢附属企业公司
外协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协队伍的安全和现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协队伍是指来我公司从事技术改造;铆焊加工;设备大中小修;工程施工和零星土建;运输搬运装卸;劳务等工作的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附企公司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证 件
第五条 所用外协队伍必须具备如下有效证件,并根据证件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不得超越规定范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单位);
2、税务登记证;
3、安全资格证书;
4、建筑安装队伍资质等级证;
5、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登高作业、起重机械工、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上岗证;
6、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安装检修,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安装检修资格证;
7、参加施工检修人员的身份证件。
8、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卡)证明。
9、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10、非法人单位的《法人委托书》。
第三章职 责
第六条 对外协队伍的管理原则是“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1、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外协队伍,要到生产部进行安全备案,签订安全协议,同时交纳安全和现场管理风险抵押金,生产部发给施工(用工)安全许可证。风险抵押金一般按用工人数每人交纳100-200元,对施工周期长、施工工作环境复杂等工程,风险抵押金适当增加。
2、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外协队伍,公司生产部负责资格审查,到邯钢安环处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并报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
3、外协单位凭“许可证”办理业务结算,未办理“许可证”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四章要 求
第七条 外协队伍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才能签定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八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施工(用工)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外协队伍,不得超出施工(用工)许可规定范围。
第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外协队伍进行安全现场教育和厂规厂纪教育,建立使用外协队伍台帐。台帐内容:安全教育情况登记;特殊作业人员登记表;外协队伍人员登记表;使用外协队伍登记表。
第十条 用工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对外协队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
检查和考核,公司生产部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外协队伍的施工项目,必须提前三天制定出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危险预知等报生产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外协队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等,遵守邯钢及附企公司的有关规定。外协队伍除队长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外,还必须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现场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佩带标识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同时填写检查记录。外协队伍不得聘用邯钢在职职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外协队伍人员要与登记表相符,不得随意增加更改人员。
第五章考 核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中一、二款的罚用工单位
2000—5000元。
2、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扣责任部室500元。
3、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责任单位500-1000元。
5、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任单位500-1000元。
6、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每少一项扣责任单位100-200元。
8、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罚外协队伍500-1000元。
9、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罚外协队伍1000-5000元。
10、凡违反规定私招乱用外协队伍或个人,发生伤害事故和邯钢职工发生事故同样对待和考核,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1、外协队伍违章违纪、存在事故隐患等,按邯钢规定考核。
12、外协队伍因安全管理不严造成内部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市有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邯钢职工伤亡事故的,其一切费用、待遇等均由外协队伍负责,并按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分别罚款1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六章事故统计
第十四条 所用外协队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规定,按下列条款统计上报。
1、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独立法人单位报告统计。
2、非独立法人但有法人委托在独立法人单位的外协队伍,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委托的法人单位报告统计。
3、两个以上外协队伍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工作时,由事故主要责任方报告统计。
4、严禁使用非独立法人又未委托在独立法人单位的外协队伍或零星用工的自然人,违反者考核1000-2000元,发生事故由用工者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