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应税服务口径_营改增应税服务
营改增应税服务口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营改增应税服务”。
试点服务行业范围方面的政策口径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一)交通运输业
1、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相关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政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纳入试点范围。如企业主动要求参加试点,则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不得按“物流辅助服务”税目征税。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主要对应营业税的“转让无形资产”和“转让非专利技术”。
2、技术培训收入按“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征税,应纳入试点范围。
(三)信息技术服务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所称条件是指:(1)企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2)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上述的第三方支付业务。
2、电脑维护业务,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3、从事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四)文化创意服务
1、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3、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4、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在提供广告服务中,以外购的商品(伞、笔等)或广告客户提供的产品等实物为载体为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7、会展企业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五)物流辅助服务
1、搬场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4、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六)有形动产租赁
1、将不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花卉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七)鉴证咨询服务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不再区分具体事项,全部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3、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4、对于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
(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服务项目
1、从事消费卡业务,除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外,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在具体操作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表处要求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申请,则按照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性质决定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论主体是否有专业资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改征方案中的代理业只包含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因此,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应税
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污水处理劳务,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等项目,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财税[2001]97号、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12、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总原则,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3、旅游景区提供的缆车服务、观光车服务和游船服务属于旅游业征税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4、攀岩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5、电信增值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6、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健康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期货咨询、医疗咨询、健康咨询、城市发展规划等项目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咨询服务的范围。
17、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8、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9、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20、车辆上牌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均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1、代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2、招标行为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3、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24、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5、将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在建筑现场进行施工,无论采用何种标准计算收入,均属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征收营业税。
26、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7、运钞车运钞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其他服务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
28、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