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验收考核办法_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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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验收考核办法
为提高城市绿地的质量,促进绿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绿地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宜兴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如下。
一、养护管理范围(由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的宜城地区范围内除外)宜兴市城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纳入建设局管护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市道的道路绿地)、防护林、行道树、古树名木等。
二、养护管理考核依据
绿地考核验收的依据是按照《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宜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宜兴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等有关规范。
三、养护管理经费核拨方式
依据我市实际,依照“工效挂钩,同步升降”原则,验收考核合格后每季度拨付正常管护经费的90%,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则按季扣除相应管护经费,另外的10%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核拨。
四、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分5项,即园林植物的养护质量、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质量、养护队伍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养护台帐资料及机械设备使用保养等。
五、养护管理的考核办法
由绿化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采用定期考核、巡查考核、社会监管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办法进行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1.定期考核:每月月底进行定期考核,实行考核计分制。考核由绿化处有关人员与相应地块的管护责任人对照百分考核细则共同完成,考核得分作为核定实际管护经费发放的主要依据。
2.巡查考核:平时由绿化处人员到各承包绿地进行巡查,出现问题及时通知管护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并作为打分依据;
3.社会监督考评:根据领导的点名批评、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实际情况来考核。因养护管理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将作扣分处理。
4、采取重点工作、重点地块必查和日常工作、一般地段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既促进各责任人按质按量完成重点工作,又兼顾其他日常管护。
5、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打分、现场照相、现场指正等方式及时记录、打分。
6、考核分数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分数与当月养护经费挂钩,考核分数低于90分的,每下降一分相应扣减经费的1%。验收考核合格后每季度拨付正常管护经费的90%,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则按季扣除相应管护经费。
7、年度考核:全年一次综合考核,时间为12月底,由绿化处有关领导、建设局相关科室人员等部门组成的养护考核检查小组实施。主要采取看台帐、现场抽查的方法进行,侧重考核绿地养护质量及实际景观效果。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核拨余下的10%管护经费。
8、每年年终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从高到底进行排名,采取“优胜劣汰”机制。对合同期内年度综合考评排名末位的绿化养护企业进行“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年度考评末位企业,直接取消其养护管理资格,并列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招投标“黑名单”,其养护面积由该年度排名第一的企业接管。对合同期内年度
综合考评排名第一位的绿化养护企业,实行招投标加5分制度。
六、有关管理要求
1、例会制度:一般每月1次,次月月初召开。参加人员:甲方为绿化处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乙方为单位负责人或管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内容包括:乙方汇报上月养护管理情况,提出当月养护计划;甲方通报上月对绿地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讲评养护管理意见(包括好的方面,存在问题和需改进的问题),提出当月养护意见。
2、巡视报告制度:乙方应对所管范围内绿地负全责。必须建立健全的每日巡视制度,每天管护责任人对绿地进行巡视,并做好每日巡视记录(人员名单和联系方法要报甲方备案),发现绿化设施损坏,应在24小时内上报相关部门。发现绿地内有违章搭建及其它破坏绿化等现象,必须当场制止,立即报告地方执法部门,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甲方。否则由养护单位不作为而造成的苗木缺损、死亡等一切后果由养护单位承担,并视情况给予扣分。防汛抗旱和台风季节要加强人员值班,随时处理各种情况。做好绿地病虫害预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报甲方。
3、报表统计制度:乙方须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度养护作业统计表和下月养护工作计划;季、年度养护工作计划和作业统计报表以及应急抢险救灾要在每季季末、年底前随月报按时上报;每年各绿地养护管理人员组成网络表应随年度养护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各有关报表列入考核打分内容。
4、人员到位,统一着装。乙方应自觉做好各项养护工作,养护人员及设备配足配齐。养护人员按照一级每人8000M2,二级每人10000M2,三级每人15000 M2的最低要求配置人员。甲方有权视工作需要要求乙方临时性增加养护人员。如人员、设备不到位,先予以书面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第一次扣除养护费1000元,第二次扣除养护费2000元,第三次扣除养护费3000元,若养护人员长期不到位导致养护工作不能有效开展,造成苗木缺损、景观被破坏等严重事故,甲方将终止其养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护单位承担。养护人员工作时须穿戴印有明显公司标识的统一服装,涉及到道路绿地养护的人员须穿反光背心,如日常检查中发现养护人员未按照统一着装的养护人员作缺勤处理。
5、养护单位必须配备与绿地管护相应的机械装备。草坪、绿篱机械化修剪率达90%,病虫害防治机械化利用率达90%以上,绿化灌溉、运输机械化作业达100%。并须喷绘有“园林绿化”相应统一标识,如机械装备不到位,先予以书面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作扣分处理。
6、养护单位须认真保护所承担养护区域的绿地及绿化材料。如遇第三方开挖,应主动检查其开挖证明,并跟踪其开挖活动,避免绿化材料缺损;如开挖方无法出具其有效的开挖证明,养护单位应及时制止其开挖行为并通知地方执法部门和甲方,否则由养护单位不作为而造成的苗木缺损、死亡等一切后果由养护单位承担,并视情况给予扣分,扣除养护费1000至3000元,根据实际情况将缩小其养护面积,直至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养护单位应及时按标准完成养护任务。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及时按标准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养护工作。若做不到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季度养护费中扣除。养护期树木花草如有死亡,乙方必须适时补植到位。因养护单位疏于管理,养护工作不力,造成养护范围内的苗木死亡、病虫疫情暴发、景观被破坏等,甲方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或1000至3000元不等的罚款,根据实际情况将缩小其养护面积,直至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