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报告_报告的初审意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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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公平、有序地参与中介服务竞争,促进中介服务质量提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咨询服务的行为。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环评单位、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

第三条 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四条 公司通过比选等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由合同管理部牵头,会同项目部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中介机构选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进入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服务质量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不良行为,且未处于禁入期内;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第六条 公司公开比选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比选文件;

(二)公开发布比选公告;

(三)拟申请入库中介机构自愿报名;

(四)拟申请入库中介机构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比选申请文件;

(五)由合同管理部牵头,会同项目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专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拟申请入库中介机构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推荐入库的中介机构名单;

(六)发出中选入库通知书和未中选入库通知书。

第七条 合同管理部将入库的中介机构按业务和资质类别分类建档管理。

第八条 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原则上2年一届任期,届满时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重新产生入库中介机构。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委托

第九条 公司在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方面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必须从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

第十条 同一项目的同一类中介服务原则上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完成(造价咨询除外),如涉及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工作量较多时可委托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共同承担。第十一条 按中介机构类型不同,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

环评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由项目部在公司相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单位直接委托。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备选库之外的单位的,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委托前,项目部应填写《中介机构委托审批表》报项目部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合同管理部备案,其中情况复杂、规模超大等特殊项目的环评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委托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造价咨询机构以轮转配比法结合推荐的方式委托,编制单位由项目部在公司相应备选库内推荐两家与轮转的一家单位组成待选单位,三家编制单位、项目部、合同管理部共同参与,在待选单位中抽签委托;审核单位由合同管理部在公司相应备选库内推荐两家与轮转的一家组成待选单位,三家审核单位、项目部、合同管理部共同参与,在待选单位中抽签委托。委托前,合同管理部应填写《中介机构委托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招标代理机构由合同管理部在公司相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用轮转配比法委托。委托前,合同管理部应填写《中介机构委托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若在同一时间段,公司多个项目均同时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使得一家中介机构任务过于饱和而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由合同管理部统一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一)费用确定。

1、环评、工程咨询服务费:由合同管理部负责按国家有关收费文件在框架协议中确定具体费用计取原则;

2、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第三方检测等的服务费按中介机构申请入库的比选申请报价确定。

(二)费用支付。由项目部或相关业务承办部门,根据公司有关程序,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部牵头进行中介机构的管理,具体由项目部、合同管理部分阶段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合同管理部汇总后建立评价档案,作为中介机构备选库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一)对入库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二)项目部、合同管理部分别对各自管理阶段的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三)合同管理部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

(四)项目部、合同管理部根据服务评价提出备选库补充和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调整,建立中介机构的进入与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公司可以将其从备选库中除名: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服务质量不高,所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给相关利益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服务态度差、推诿扯皮、办事拖沓、工作不力,且经调查属实的。

(七)分包、转包、转让被委托项目的。

(八)无正当理由,放弃执行被委托项目达2次的。

因动态调整或工作需要,导致备选库中各类中介机构数量不足的,由合同管理部牵头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充。

第十五条 被从备选库中除名的中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公司同类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和成果报告,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转委托于其他任何中介机构,影响中介服务质量。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主动回避原则,不得为被委托业务的关联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从事中介服务。

对在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中介机构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按照“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公司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的检查监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背离实际的业务报告,公司将责令中介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进行相应处理。第十八条 经审查核实,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按《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公司将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对中介机构选定、管理及其业务报告审核的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工作要求,需要聘用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环评、工程咨询服务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同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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