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C0003 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_昆山市排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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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水利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160份
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及各镇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许可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一)受理、审核排水许可申请,并会同城管部门对排水管道接驳进行定点审批,发放《排水许可证》;(二)对排水户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施工进行监管验收,并对水质、水量、去向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负责排水许可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与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排水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市排水许可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规划、水利、环保、城管、开发区规建局、江苏国际商务中心规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排水的管理工作:
公共管网的建设由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联合审批; 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排放口设置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排污口规范设置、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治理设施监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城管部门负责老城区排水管道的养护,并依据《排水许可证》办理道路开挖审批与验收。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八、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九、建设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排水许可后,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十、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送交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政设施养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应事先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施工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并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须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十二、所排放的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道应在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检测井。
十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十四、排水户向市政排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必须向排水管理机构提出排水申请,提交审核流程中规定的相关资料,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本办法施行前,向市政排水管道排放污水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
十五、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暂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但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经治理可以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一次性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督促其限期治理。
十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治理达到污水接纳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污水接纳标准的,停止排水。需要延长《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十七、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水。
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同时向排水许可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应承担水质检测费用、规定范围内排水户内部管道与公共污水管道接驳的建设费用。
十九、排水许可管理机构应当对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污水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排水许可管理机构。
二十、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城区管网由城管部门养护;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各镇管网分别由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各镇养护;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泵站由其自行养护。
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二十一、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许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二
十二、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在排水设施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二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排水设施损害或者堵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疏通,造成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四、本办法由昆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二
十五、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