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业投融资体系中林业贴息贷款体系_林业投融资及风险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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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林业投融资体系中林业贴息贷款体系

农林经济管理05-1 黄莉莉 050664125

摘要

本文从林业投融资体系中的一个角度出发,通过对林业贴息贷款的内容和构成的阐述,展开分析了我国林业贴息贷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即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事前评估论证工作、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明确林业贴息贷款的利率和期限。

关键词:投融资、贴息贷款

一.我国投融资的基本现状

(一)投资

美国埃尔思维尔科学出版公司1976 年出版的《经济学词典》中这样写道:“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把投资与一般人通常所接受的定义即收入某种形态的资金以获取更多的货币区分开来是重要的。”投资作为人类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活动,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的资本使用,包括购买股票和债券,也包括运用资金以建筑厂房、购置设备、原材料等从事扩大生产流通事业;狭义的投资指投资人购买各种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公司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按照投资者与生产经营者的关系,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二)融资

融资,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是筹集资金的过程。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它是指资金从资金供给者向资金需求者转移的过程。融资包括资金融入和资金融出2林业投融资相关理论两 个同时存在的方面。

(三)林业投资的特点

投资期相对较长、林业投资风险大、投资效益偏低。

(四)林业投入的来源渠道

目前,林业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1)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无偿投入。包括财政拨款、专项拨款、基建拨款、专项资金提取、征收和拨入等,主要表现为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经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基金、中央财政林业专项经费以及国家科技推广项目和各级政府配套的资金。(2)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及国债资金。包括林业贴息贷款、治沙贴息贷款、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等。

(3)林业基金制度。1988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中央级和省级林业基金制度。现在,除了早己建立的中央级林业基金外,己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省级林业基金制度,主要包括育林基金、造林建设基金、绿化基金等。

(4)证券融资。截至2006年3月,沪、深股市共有5家林业上市公司。

(5)外资投入。1978年以来,流入中国的外资共有三个来源: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对外借款包括援助性贷款和商业性借款,而援助性贷款又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即双边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即多边贷款,可缩写为IFI),向中国提供多边贷款的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组织。截至2003年底,国家林业共执行无偿援助项目50 余个,受援金额达8亿多美元,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n亿美元。2003年,我国林业利用外资项目479 个,利用外资规模达到3.72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26.1,占全国利用外资总水平的0.7%,其中外商直接投资2.4 亿美元,国外借款8976万美元,无偿援助3873万美元,分别占林业利用外资总规模的65.50%,24.10%和10,40%。

我国林业的投入已由建国初的以国家为唯一主体演进为目前的多元投资主体并存;投资渠道也由单一的则政拨款而向多方面加以拓展,但国家投入仍是林业投入的主体,对于企业自筹、外资投入和社会投入而言,虽然有增加的趋势,但并不稳定,且所占的比重较小。

(五)林业的贷款融资

林业贷款是林业建设的一条重要筹资渠道,在林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银行信贷资金己进入林业行业的每一个领域,成为当今林业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力量,但与目前林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改革的地方,因此,对林业贷款进行研究在今天仍有其现实意义。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林业利用国内和国外的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分别从1986年、1992年和1996年起开始发放林业项目贴息贷款、治沙贴息贷款和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以及森林多种经营贴息贷款,构成国家贴息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对林业发展予以扶持。

林业贷款融资从大类上分可以分为四大类:林业贴息贷款、财政补贴林业保险、林业产业投资基金、林业资产证券化四类。

二.林业财政贴息贷款

林业财政贴息资金,指的是国家财政根据国家的林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企业或经营单位,利用有指定用途的林业信贷资金的利息,所给予的补助资金,它是财政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林业贴息政策的基本内容

(1)贷款来源、对象、规模、年限

贷款来源:依据我国金融管理体制,财政贴息贷款主要来源于中国农业银行和开发银行。贷款对象:是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的。目前贷款对象主要有:项目产业主管部门、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林业专业户等;贷款规模:一般项目年贷款规模在6亿元以下。同一项目、不同子项目贷款规模不一样,根据林业发展内容不同,贷款规模也不同:抚育营造经济林为年贷款规模4亿元、营造速生丰产林为年贷款规模5亿元;贷款年限:一般根据项目的政策目标以及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来确定碍款的年限。重大贴息项目,女口治沙项目等贷款年限,一般在5年以上,最长达15娜冷一般性项目贷款年限在1一3年。

(2)贴息期限、贴息率及贴息资金拨付方式 贴息期限,一般根据项目的周期长短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和借款单位的还款能力确定。其中有重大社会性效益的项目,贷款连续贴息为3年以上,最长可达5年;其它有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贴息1年或2,年。

贴息率一般根据项目的总投资、借款单位的自筹能力和贷款规模来确定。目前,贴息率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固定比例贴息;大部分项目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固定比例贴息。项目不同,固定贴息比例也不同;可以是全额贴息,也可以是定额贴息,如对一些专项贴息贷款、不管贷款规模多大、期限多长都实行定额贴息;二是对贷款利率之差给予贴息;三是对部分项目按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贴息。

贴息资金拨付方式:中央本级贴息项目一般是在项目主管部门出具银行贷款凭证后,中央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拨付到使用贷款单位;中央补助地方性的贴息项目一般在中央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出具银行贷款凭证后,中央财政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连同省级应负担的贴息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直至使用贷款单位。(3)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及项目管理的权责划分

按贴息率,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比例是根据事权原则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的财政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大部分项目由中央财政贴息50%,地方财政贴息50%。在 林 业 财政贴息项目管理中,主管部门负责按贴息政策组织项目及项目实施:贷款银行则根据有关贴息政策考察项目、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根据贴息政策安排贴息资金,在审查贴息贷款落实的情况下拨付贴息资金并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

三.林业贴息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财政贴息贷款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的林业财政贴息政策得到了不断完善,但这种政策性金融在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商品林业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以及各职能资金形态的特点,致使实践中政策与需求脱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年限问题

农行林业治沙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速生丰产林贷款期限为7年,经济林贷款期限为5年,多种经营贷款期限为3年。而林业生产周期长,用材林工艺成熟期一般为15一20 年,贷款年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脱节,往往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尚未实现就到了还款期,对项目单位形成了极大压力,由于周期短,林业用款单位只能通过以贷还贷的违规作法弥补清偿能力不足,长期下去,形成贷款一还贷一再贷款一还债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林业生产单位也背上了沉重的银行债务。林业生产单位的银行债务己经成为制约林业扩大再生产的重要瓶颈。

开发行基本建设贷款规定速生丰产林贷款期限为巧年,还有5年宽限期。贷款时限虽然满足了林木生长周期,但速生丰产林基本建设贷款发放对象是大型龙头企业,其经济基础及综合还贷能力强,有提前还贷的需求。而开发行从资金计划安排的整体大局出发,不提侣提前还贷,对此提出支付补偿金的要求。并约定如未经开发行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仍应按合同约定还款期计付利息。这些条件限制不利于林业贷款合理运行。(3)政策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运作问题

林业项目相对处于弱势,项目计划落实难度大。同时,林业资金与农业资金在性质及流动中存在很大的区别,同归农业金融机构管理在资金使用管理上存在问题,实施中资金实际到位率达不到预先资金计划安排。(4)扶持力度有所减弱

林业治沙贴息贷款列入一般商业性贷款管理后,不再享受专项贷款的低息优惠政策,基层可在基准利率10%一30%幅度内自主决定贷款利率,利率上浮加重了项目单位的利息负担。(5)没有考虑地区差异

由于财政补贴政策在设计中没有考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全国实行统一的贴息贷款年限、贷款利率和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配套比例,因而造成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财政贴息项目困难较大。

(6)贷款安排与贴息资金安排不到位项目

贴息贷款虽有规模,但由于资金落实难度大,贷款安排与贴息资金安排往往不到位,造成仅有规模,没有资金。在贴息资金安排上,由于现行的财政贴息资金根据累计实际贷款余额和贴息比1列计算的,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因无经济实力、财力又弱、再加上贴息贷款指标下达较晚,致使年末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7)发放林业贴息贷款的政策缺乏连续性

我国林业信贷资金安排上只考虑森林营造前五年的营林投入,后续发生的资金,如森林防火、林道维护、森林保护、抚育间伐以及经营管理的资金没有保障,形成只造不管的营林信贷模式。

(8)林业项目贷款计划难以落实

1995年之前,林业项目贷款实行存贷挂钩,国家没有专项带资指标,只是落实贷款规模,贷款资金依靠佳也方银行落实,资金没有保障,往往是有规模无资金,林业项目贷款落空率较高。从1.995年开始,国家将林业贷款改为中央专项贷款,也成为政策性硬贷款,解决了规模与资金之间的矛盾,同时实行用款单位贷款实行实物担保制度。由于森林资源的银行抵押担保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全面推开,基层林业生产单位经济条件普遍较差,有很多单位工资都没有保障,实际可用于担保的资产并不多,提供担保的困难很大。不仅如此,林业项目贷款的地方政府贴息部分大多数难以兑现,用款单位实际承担的利息较高,加大了用款成本。由于没有足够的担保以及贷款利息过高等因素的影响,贷款计划的落实率逐年下降。(9)贷款计划的立项与监督管理比较混乱

(二)完善林业贴息贷款的对策

(1)认真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事前评估论证工作。林业贴息贷款项目一般规模比较大,且存在一个最终还款问题。因此,选择好项目非常重要。如果项目选择不合理、不对路,最终将成为贷款使用者和银行的包袱,导致财政支林资金难以发挥效益。因此,必须做好对项目的事前评估论证工作。(2)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由于林业贴息贷款的使用涉及的部门很多,因此,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首先,贴息贷款和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需要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承担贴息贷款任务的信贷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其次,贴息贷款的使用项目需要各部门共同进行评估论证,确定不能由一个部门确定,也不能按照一般商业性贷款项目的办法进行。再次,在贴息贷款使用过程中,各部门要联合进行检查督促,防止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章和虚假现象的发生。最后,贴息贷款项目竣工后,各部门应组织联合验收小组,对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因此,各部门不但要做到各负其责还要做到相互配合、协调一致。3)明确林业贴息贷款的利率和期限。林业贴息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资金,且林业的生产特点与其它产业不同。因此,林业贴息贷款的贷款期限应适当延长,体现商品林业资金的特点,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应根据不同期限的商品林生产,安排不同期限利率的贷款,根据不同地域树种成熟期的差异,加强对长周期的用材林贷款的扶持,兼顾速生丰产林建设,中幼林抚育。贴息资金的补助应随贷款使用年限进行支付,但只补助当年贴息贷款的利息支村。贴息贷款的利率随项目而定,利息支付的补助可采取定额、比例等方式,但必须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项目本身的性质,实行差别贴息政策,不能搞一刀切。

参考文献 [1]中国林业投融资问题研究,薛艳,2006,06-01 [2]贵溪市“林改”后林业产业体系建设与投融资改革政策的发展建议,《江西林业科技》,2007年6期 [3]林改后完善林业投融资体系的思考,《江西林业科技》,200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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