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_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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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79号
第一条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自行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申报资料的,应申请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少于应缴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由汇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有关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自核自缴。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补、退税或抵缴。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
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A.餐费
B.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 C.赠送的礼品 D.正常的娱乐活动 F.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G.高尔夫会员卡 与车辆有关的费用扣除:
股东自己使用的车辆所有费用都不能扣除。
但如果股东与本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其使用费用可以扣除:如燃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美容费、财产险等
其他费用不得扣除:折旧,车船税、强制性保险、道口费等 租赁费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