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习管理办法_mpa公共管理硕士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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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习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障MPA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获得专业硕士学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MPA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缺课。

第二条 凡因工作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考试和其它学术活动的MPA研究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MPA研究生本人向MPA教育教育中心提交请假或缓修、缓考书面申请。请假条必须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由MPA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盖章,报MPA教育中心审批。

(二)MPA研究生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由MPA研究生所在教学班班主任批准并报MPA教育中心备案;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修读课程总学时1/3以内,由MPA教育中心批准并备案。请假时间课程总学时1/3以上,按缓修程序办理。

(三)MPA研究生参加MPA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在学位论文撰写期间,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其它学术活动的,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第三条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课、缺考的MPA研究生,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大学MPA研究生。由湘潭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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