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资质核准规定_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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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发稿时间:2004-06-30 阅读次数:128)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02号令)

二、条件:

(一)工程监理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标准: 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二)工程监理企业增项资质标准:

1、主项资质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

2、增项资质的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增项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增项资质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

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3人。

2、冶炼工程:

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3人。

3、矿山工程:

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4、化工石油工程:

甲级资质15人,乙级资质10人,丙级资质5人。

5、水利水电工程:

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6、电力工程: 甲级资质12人,乙级资质8人,丙级资质4人。

7、林业及生态工程:

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

8、铁路综合工程:

甲级资质25人,乙级资质15人,丙级资质5人。铁路其他工程:

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4人。

9、公路工程:

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公路其他工程:

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4人。

10、港口与航道工程:

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11、民用机场工程:

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航空航天工程:

甲级资质12人,乙级资质8人。

12、通信工程:

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13、市政公用工程:

甲级资质15人,乙级资质10人,丙级资质3人。桥梁工程:

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7人,丙级资质3人。燃气建筑安装工程:

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7人,丙级资质3人。地铁轻轨:25人

(包括铁道、道桥、机械设备安装、通信信号专业)

14、机电安装工程:

甲级资质8人,乙级资质6人。

(三)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丙级资质标准前三项的要求。

(四)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五)已有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严重违反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3、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六)新设立的丙级监理企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在批准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办理国家监理工程师或省监理工程师的新注册预备案或注册变更手续后,方可领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自动取消其资质。

(七)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年检合格,方可以申请资质增项。

(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九)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下一年度资质年检合格的可重新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

(十)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三、数量: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申请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材料真实性申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3)验资报告;

(4)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文件;(5)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工作简历;

(7)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及其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经有权部门鉴证的有效劳动合同、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跨项证明及业主证明等相关材料、社保局出具的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申报的国家监理工程师中仅具有执业务资格的,省内人员必须附当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曾注册的证明,省外人员必须附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具有注册资格的,必须同时附注册证及核销注册的证明文件。(8)主要办公和技术装备的证明文件;(9)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申请主项升级的工程监理企业,附件材料中除包含“申请新设立企业”附件材料的第(1)、(2)、(5)、(6)、(7)、(8)、(9)项内容外,还应包括:(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近三年内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已完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和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申请增项的工程监理企业,附件材料中除包含“申请新设立企业”附件材料的第(1)、(2)、(7)、(9)项内容外,还应包含: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增项专业技术设备的证明文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对初审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对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核发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证书或决定书;

6、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

六、办理期限

甲级资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乙、丙级资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七、受理地点、电话:

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七楼0705室受理大厅,联系电话:025-83346923

八、受理人员:张贤林 张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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