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_最新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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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一、医保住院费用报销:
1、住院起付线:
职工、居民起付线600元,少儿起付300元
2、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总费用-600-自费费用)*88%
退休职工=(总费用-600-自费费用)*90%
居民报销=(总费用-600-自费费用)*60%
少儿报销=(总费用-300-自费费用)*60%
3、大病统筹基金报销:
符合宝鸡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13万,居民3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由大病互助基金按90%报销。
二、医保药品报销比例:
1、医保药品大类分为甲、乙、丙三大类。
甲类药品按统筹比例报销
乙类药品先自付15%,剩余的再按统筹比例报销
丙类药品全部为自费药品,不纳入医保统筹报销
2、医保项目
高新技术检查,按分段报销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单次费用200元(含2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负担10%
1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20%
特殊材料
国产的特殊材料费用超过2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
人负担20%
进口或合资的特殊材料费用2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50%后,剩余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离休干部:
1、离休干部续住院天数:
离休干部住院超过15天后,必须持离休干部住院审批单去市医保
处换取新的审批单,方可继续住院治疗。
离休干部门诊检查,超过100元的,必须在发票和处方上加盖医
保科离休干部审核章。
四、女工生育:
五、院外检查:
在科室领取一份大型院外检查申请单,然后由主管院长、医教科
科长、医保科科长签字并由医保科盖章。
市区内的可以直接做检查,市区外的必须由市医保处审批。
在其他医院检查后,病人拿门诊检查单、发票、院外检查审批单
交到医保科报销。
六、异地安置:
1、办理条件:
在职职工因公派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
职工退休后再外地予以安置的;
职工退休后随子女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2、办理程序:
由参保人员向单位申请,领取并填写《异地安置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
由参保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情况。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保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定确定。
异地安置人员资格每年确定一次,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有变动,需重新按上述程序申请确认。
七、转诊转院业务办理手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诊转院:
多方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我市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卧市不具备条件的;
我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2、宝鸡市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医院名单;
宝鸡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医医院、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宝鸡市人民医院(限眼科疾病)
宝鸡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儿科疾病)
宝鸡市康复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3、转诊转院办理程序:
由参保患者住院主管医生提出申请(一式两份),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加盖公章后,交由医保患者或代办人到市医保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转入我市与西安定点联网结算医院的,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转入定点非联网结算医院的,出院后由单位医保人员将报销资料两个月内送医保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