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_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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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包括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适用本办法。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以下简称联合查验)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查验、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查验模式。

第四条 联合查验遵循“统一受理、集中查验、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查验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查验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查验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

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林园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查验工作分工。

市辖区的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查验准备工作,为查验创造条件。

供水、供电、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当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查验工作分工。

市效能办负责联合查验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查验: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智能交通管理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以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不监测的项目除外),符合查验条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

(七)已通水、通电(非临时性通水、通电,开闭所已移交供电部门管理,自来水已移交供水部门管理),具备通气条件。

(八)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查验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公共安全、生产或投入使用,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的,可先予组织联合查验。项目需要进行试运行的,环保部门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查验,出具认可文件,正式查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加联合查验的部门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一)市规划局:规划核实。

(二)市国土局:土地使用权查验。

(三)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查验。

(四)市人防办:人防工程竣工专项查验备案审查。

(五)市公安消防支队:属于必验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查验或被抽中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查验备案。

(六)市房产局:物业服务用房查验。

(七)市卫生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查验。

(八)市教育局:教育设施查验。

(九)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质量备案。

(十)市城管局:环卫设施竣工查验。

(十一)市民政局:社区管理用房查验。

(十二)市林园局:绿化工程竣工查验。

(十三)市质监局:建设项目电梯设备查验。

(十四)市文广新局:有线电视等通信网络工程查验。

(十五)市地震局:抗震设防要求竣工查验。

(十六)市供水集团:供水设备查验。

(十七)市供电公司:供电设备查验。

(十八)市燃气集团:供气设备查验。

(十九)市热电集团:集中供暖设备查验。

(二十)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查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联合查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准备。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联合查验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联合查验受理岗(以下简称“联合查验岗”)咨询准备验收申报材料。联合查验岗一次性告知联合查验所必需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初验申报材料。

(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合查验岗提出申请,提交查验申报材料。联合查验岗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向参加查验的相关部门书面告知联合现场查验时间。

(三)现场查验。各查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工程竣工查验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相应的竣工查验合格证明。

(四)查验意见汇总。规划部门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对各部门的竣工查验合格证明进行综合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正本。同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通过联合查验岗联系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进行现场业务指导。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应当主动做好服务,并在接到联合查验岗通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指导工作。

第十条 对于统一组织的现场联合查验,各单位不得缺席,缺席默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默认。缺席默认、超时默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缺席单位、超时单位承担。

发生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的情形时,市规划局应当提请市效能办责成相关单位窗口制发查验合格文书,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办法,完善本市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建设工程竣工查验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相关单位不得单独组织单项查验(隐蔽工程需提前查验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查验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房建项目查验备案及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项目单位移交资产。

第十四条 各县(市)和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2012年9月15日修订的《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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