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_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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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
四川省教育厅制定了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要求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以此为戒,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为:
1、不准在教学上敷衍塞责,误人子弟;
2、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和训斥、羞辱学生家长;
3、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4、不准参与赌博、变相赌博 等不健康活动;
5、不准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6、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
7、不准向学生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
8、不准乱办班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
省教育厅明确规定,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当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并不得参加评优、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和正常晋升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依法撤消其教师资格,并按师德师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丧失教师资格,并按师德师风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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