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的产生_存款准备金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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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起源于 18 世纪的英国,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 20 年代的苏福克制度,而作为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则起源于 1913 年美国颁布的《联邦储备法》。虽然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证存款机构的存款支付和清算,但随着时间推移,存款准备金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而广泛应用,从 20 世纪 50 年代到 80 年代期间在许多国家均受到极大重视。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并称为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其中,作为最古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存款准备金政策因其本身能同时对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进行调整,相对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一般被视为货币调控的“巨斧”或“猛药”,是不轻易被用于宏观调控的。尤其是20世纪 80年代以来,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公开市场业务操作频繁等原因,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普遍偏低, 如美国、加拿大、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的央行都降低或取消了法定准备金率,零存款准备金率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而在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从未淡出人们的视线,我国在最近的 24 年中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了 28 次调整(截至 2008 年 10 月 15 日),尤其是2006 年 7 月以来,连续变动存款准备金率达 20 次之多,运用的频繁度令人惊叹。另外,已从多个方面对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了较大改革。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常规化的趋势在我国已经非常的明显,它现在已经实实在在地被央行用来配合公开市场回收流动性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初步理顺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便开始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1984 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 20%,城镇储蓄存款为 40%,农村存款为 25%。1986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作了法律规定。
从 1984 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无论是准备金制度本身还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都经历了很多调整和变化。从存款准备金制度在我国货币政策操作体系和宏观经济中实际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这一角度出发划分,它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一)1984 年——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筹集资金手段
1984 年至 1998 年,这期间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而最初设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标是:为人行筹集资金,用以支持信贷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为大型建设项目融资。其定位是作为平衡信贷收支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支付相对较高的利率。换而言之,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人民银行及中央财政获取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防止一般的结算功能对准备金 数额稳定性的影响,中央银行规定法定准备金不能用于日常支付和清算,因此又规定了相应的备付金比率。而且,当时下级行主要是通过与上级行的指标谈判来获得追加贷款,而不是依靠存款支持贷款。专业银行的行政约束代替了存款准备金比率对贷款的经济约束,使得准备金制度无法形成对分支行贷款行为的约束。由于这一阶段我国货币政策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因此维持与既定经济增长目标相一致的货币供应量目标就成为央行实施上的最终目标。在货币需求函数稳定的前提条件下,中央银行只要控制住其操作工具、操作目标以及中介目标于一身的贷款规模,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其最终目标。在这一阶段,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上。1984 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 20%,城镇储蓄存款为 40%,农村存款为 25%。1985 年,针对当时存款准备金率偏高的情况,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自求平衡,中央银行改变了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做法,一律调整为 10%。1987 年,中央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要,又将存款准备金率从 10%调至12%;1988 年 9 月我国进一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至 13%。这对于抑制当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过快和货币投放过多的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后的长达 10 年之久的时间内,我国没有再对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1989 年,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金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备付金率保特在 5%至 7%。总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实行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集中资金用于向专业银行发放再货款,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在此期间,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还办理非金融企业的信贷业务,实际上法定存款准备金成为它从金融机构筹集用于其信贷业务和在银行间分配与调剂的资金。与此同时,我国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于 1994 年组建并成立三大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国有银行也进行商业化改革,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亦得到快速发展。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证券业务的快速发展,企业开始利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专业银行利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绕过信贷规模发放贷款,专业银行信贷计划覆盖范围逐步缩小。与之相对应,央行货币政策目标发生变化,1993 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从信贷规模转为货币供应量。1994 年中央银行开始向社会公布货币的供应量,1996 年将货币供应量正式纳入到中介目标体系中。调控方式也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央行也加快了对间接型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建立与完善,原来的准备金制度不再适合商业银行发以及我国整个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其改革亦迫在眉睫。
(二)1998 年——现在:一般性货币政策操作工具与支付清算保证
1998 年以后,随着金融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间接调控型的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已基本构建完成,主要包括:①随着政策性银行的建立,国家需要重点扶特的政策性资金已由政策性银行承担,这也为中央银行真正发挥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②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发生转变,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商业银行的指令性计划,即放弃了对信贷规模直接控制方式,一般不再对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中央银行放开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控制这一决定使货币供应量在中央银行的中介目标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操作模式也从直接的行政控制转变为间接的市场化管理。③同业拆借市场恢复运行、改变再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于是,中国人民银行从 1998 年 3 月 21 日起,对原有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各金融机构一般存款缴存范围,将原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本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统称为“准备金存款”;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 13%调低至 8%;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推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人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一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 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此外,还将金融机构法定和超额准备金利率统一下调到同一水平。这次调整是历史上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最大的一次,此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压力将逐步减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将慢慢回归到保证金融机构清偿能力,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轨道上来。它标志着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已经开始成为间接调控下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这样,随着我国间接型货币政策操作程序架构的基本构建,存款准备金制度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性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设定的主要目的从集中资金转向控制货币供应量。同时,经过对以上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出其改革的关键内容是:将“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以及将存款准备金率由 13%下调至 8%,这有利于发挥存款准备金的支付、清算功能,健全和完善了存款准备金的功能;有利于优化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商业银行可以减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并用之于归还再贷款;此外,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和利率改革相配套为金融间接调控创造了条件。在这一阶段中,存款准备金制度仍在经历着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2003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利率制度,对法定存款准备金与超额存款准备金分别计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仍为 1.89%,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降为 1.62%。(2)在 2004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银监会 2003 年金融监管统计数据,借鉴国际上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区别对待和及时校正措施的做法,实行了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该制度规定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他金融机构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并按年定期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的分类标准进行动态管理。这有利于抑制资本充足率较低且资产质量较差的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贷款。同时,准备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准备金率调整方式的变化,由过去的小频率、大幅度调整,到高频率,小幅度的调整。(3)2005 年,人民银行又发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该规定实现了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方法和缴存比率的统一,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不再内外有别,在同一政策框架下规范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