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_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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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岐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以教师工作便利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用;
四、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
五、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六、不准随意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七、不准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八、不准在课堂上抽烟和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
渭南市中小学教师“六不准”
一、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
二、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准举办各种名目的收费补课班和提高班(学校利用双休日举办各类艺术班,须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不准擅自滥编、滥发辅导读物,复习资料和推销学习用品;
四、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请人代教;
五、不准索要或变相向学生家长收取谢礼;
六、不准辱骂、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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