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索镇教委关于级索中学及中心小学选派部分部分教师支教的实施细则_级索镇教委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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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索镇教委关于级索中学及中心小学 2014年度选派部分教师支教的实施细则

遵照滕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校长、教师支教工作的意见》[滕教字(2013)76号]、《关于在全市开展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支教工作的意见》[滕教字(2014)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学校教师资源,充分发挥名优学校骨干教师的资源优势,构建我镇内部学校互助共同体,促进我镇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特制定级索中学及中心小学选派部分教师支教的有关规定。

一、支教教师名额分配

级索中学30人左右,中心小学5人左右。

二、支教去向

级索镇驻地西部、西南部、西北部有关偏远学校。

三、支教教师条件

支教教师热爱支教工作,品行端正,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服从工作安排。

四、工作程序及日程安排

1、动员部署。每学年初,两处学校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进行部署,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支教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2、动员报名,初定人选,确定人员。两处学校根据方案规定,动员教师报名,然后根据本学校情况和被支教学校情况,初步确定人选,于2014年6月27日之前将教师支教申报表上报到镇教委,镇教委对有关学校上报的支教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结合被支教学校的实际需要确定支教教师名单。

3、正式到位。镇教委于2014年7月26日前将确定的支教教师名单通知到原学校及被支教学校,同时下发通知单及介绍信,支教教师应于8月26日上午9:00前到被支教学校报到。

五、保障措施1、2014年,有支教任务学校的教师,凡申报中、高级职务教师,近三年内要有支教经历,近三年无支教经历的教师,不能参加当年中、高级职称的评审。自2015年起,有支教任务学校的教师,凡申报中、高级职务教师,近三年内至少要有一年的支教经历,否则,不能参加当年中、高级职称的评审。拟提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侯选人原则上近三年内有至少一年的支教经历;对认真完成交流任务、成效显著的人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先树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支教人员要接受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的双重管理,以接收学校管理为主。接收学校对支教人员的师德、出勤、年度综合工作及教学实绩等方面与本校教师一样,一同进行全面考核,一同进行考核排名,学年末做好考核鉴定。派出和接收学校要紧密配合,互通情况,加强支教教师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凡不能接受被支教学校的日常管理,不能按要求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经被支教学校建议,教委审查核实,给予严肃批评,并取消所享受优惠待遇。

3、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绩效考核,按接收学校的绩效考核结果由接收学校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享受镇教委的支教交通补助,每人每月160元。

4、凡两处学校派出的支教人员到指定的单位支教,且圆满完成支教任务,在未违反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等政策的前提下,当学年度师德考核成绩位于接收学校前40%的定为“优秀”等次,当学年度教学实绩考核位于接收学校前30%者,直接定为“A”级等次,其余的教师定为“B”级等次;当学年度考核位于接收学校前20%者,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其余人员定为“合格”等次。一年后,回派出单位直接应聘上岗。

5、各种类型的评优(包括行政评优、业务评优等),支教教师计入评优前所在学校的教师基数,参加评优前所在学校教师的评优竞争。

6、支教教师交流支教结束后,对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教师,由教育局颁发支教证书,作为评先树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7、本规定于2014年7月开始执行。

附:级索镇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支教审批表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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