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告知书专题_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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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将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您所发生的此次事故符合以上第()情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扣押事故车辆及货物,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由公安交警部门查验。如因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当场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请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车辆停放地点,并有权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对损失数额进行评定、评估,或者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绍有资格的机构并自行决定委托评定、评估。损失数额确定后,各方当事人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涉案事故车辆及车载货物请各方当事人自行处理,无需公安交警部门的批准。但处理前请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对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评定、评估;如未经评估、评定而自行处理的,因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可能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或者人民法院不支持其赔偿请求。
四、如需交警部门提供事故现场照片,请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
五、交警部门不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施救工作,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抢险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