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_医务人员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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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
为有效贯彻落实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督查,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执业不良行为涉及的内容
1、服务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被投诉的。
2、不执行首科、首诊、首遇、首诉、首问负责制的。
3、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并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发生医疗纠纷,无论何因导致医疗机构赔付患者及其亲属现金≥2万元的。
5、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被投诉的,经查情况属实的。
6、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串岗或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
7、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的。
8、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9、通过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0、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
11、使用假劣药品,或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的。
12、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离休和医保病人的。
13、在治疗离休、医保病人中违规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调换药品的。
14、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增加患者费用负担的。
15、私自设立小金库的。
16、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者。
17、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开具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假报告,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私取节育环、胎儿性别鉴定。
18、未经医院批准,擅自搞业余或兼职服务;动用医院设备、器械、医疗用品为科室或个人谋取私利者;私自外出会诊、手术、讲学、外转病人的。
19、因本人过失造成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损害单位利益、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20、违反财务规定,私自收取病人现金的。
21、参与虚假医疗广告或医疗器械促销宣传的。
22、一年内有3次医疗方面投诉且经检查核实的。
23、跨专业收治病人的;违反手术、用药分级管理的。
24、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等各种行为的。
25、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的信息来源
院长信箱、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管理上报处理程序
由各管理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上报院办,依据《本院员工奖惩条例》处理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处理方式
1、诫免谈话,批评教育,点名批评,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行政处罚。离岗学习、执业注销。
4、延迟或取消晋升职称或聘用职称。
5、违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做到处理依据充分、处罚得当,通过对个别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的处理,教育广大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