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_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官网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官网”。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为正确、科学评价学生,为学生学年评优评奖、扶困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德、学业、文体和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品德测评占15%,学业测评占65%,文体测评占10%,能力测评占10%。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15%+学业测评得分×65%+文体测评得分×10%+能力测评得分×10%。
各班依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院系依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就业推荐。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70%,奖励测评分占3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7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一)思想与政治表现。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践行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的表现,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表现等。
(四)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课室、卫生包干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第八条 品德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30%(品德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30分)
第九条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当学年中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省级以上者加15分,校级加8分,院系级加6分;被评为各类先进个人,省级以上者加12分,校级加7分,院系级加5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级别计分一次。
受学校、院系通报表扬者(主要是指品德方面,比如好人好事),每次分别加5分、3分。
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先进集体的,所在集体干部每人分别加15分和12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被评为学校或院系文明宿舍的,所在宿舍每人分别加3分、2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学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1分。该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无偿献血者每次加6分,以200ml为一次。报名参加征兵体检者,每次加3分。
第十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含网络媒体),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处理。
(二)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升旗仪式等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人每次扣10分,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违反诚信,每项扣3分。
(四)在学校组织的校纪校风检查中被通报的每次扣10分。
(五)宿舍内务差,受学校批评,宿舍每人每次扣5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85%,奖励测评分占15%。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扣分。
第十二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院系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 个人学年成绩平均分×85%
第十三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省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15分、20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2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加分的70%,另外30%由其他作者按平均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学业奖励测评分的折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5%(学业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15分)
第十四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10分。
(二)每旷课1节扣2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三)学校、院系统一组织的知识讲座,无故缺勤者,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扣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积极性;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
(三)体质、体魄以及体育测试达标状况。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50%(文体表现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50分)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二)参加体育竞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名加6分,第六至第八名加4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15、20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四)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系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五)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8分,院系级加6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扣分表现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不参加统一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二)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1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
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朗诵技能、演讲技能,书写规范汉字和三笔字书写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
(二)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的能力。
(三)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课件制作、科技创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四)科学研究与创造发明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学校或院系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省级的分别另加18分、14分、10分和8分;校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和3分。各类单项奖每次另加2分,如果同一个人获得多次单项奖的,最多可另加6分。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同类二等奖分值加分。
(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2分、10分,省级分别另加15分、10分、8分、6分,校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4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3分。同一比赛、项目取最高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生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比如《烛光》)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院系分别加3分、2分。被学校广播站、校、院系墙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2分,但宣传干部、记者、通讯员向广播站、校学院墙报所投稿件,从第11篇开始计分。凡在没有发行号或准印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5分。以上发表的作品如为合写,则把该文所得分值按比例拆分。
(四)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其他类型实践研究项目,并获得立项者,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五)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30分、20分、15分、12分,省级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8分,校级分别另加10分、7分、5分、3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2分。
(六)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学校自律会正副主席、学生勤工中心正副主任、朋辈互助会正副会长各加25分。
2、校团委正副部长、校学生会正副部长、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学校自律会正副部长、学生勤工中心正副部长、朋辈互助会正副部长、院系团总支副书记和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学生党支部书记各加22分。
3.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校自律会、学生勤工中心、朋辈互助会等校级学生组织干部,院系团总支和院系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委员(不包括党支部书记)记者站和广播站正副站长、协会正会长、校报和院系报刊主编、副主编各加20分。
4.院系团总支和院系学生会干部、协会副会长、礼仪队队员、校记者站记者、校广播站播音员,校广播站和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院系报刊编辑、记者各加18分。
5.社团理事、班委、团支委各加15分。6.舍长加10分。
7.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分和次高职务分的一半两项累计加分。
8.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不加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班成立班级测评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部署学院素质测评工作;
2.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和备案。
3.对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包括纸质登记表格和电子版登记表格)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2.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实事求是地提供德、智、体、能四个方面奖励分依据,并在班级测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扣分由班级测评小组依据学校和院系有关通报材料和活动签到情况统一计算。
(三)班级测评小组依据以上各项计分,并排定各人名次。
(四)审核。班级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测评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五)公示。班级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合成总分)向班级全体同学公
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示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综合素质测评的有关材料,特别是奖励加分的证明材料、测评结果(纸质打印版和电子版,纸质打印版需由班主任签名)一起交院系辅导员,以便审核。
(七)审批与备案。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测评小组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罚则:
(一)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的评优资格。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受学校校风校纪检查通报批评和受其他校、学院通报批评和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包括时事政策及党团知识考试及师范技能考试); 3.有不及格科目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除外); 4.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达标测试不达标者; 5.有旷课记录者;
6.在校、院系各级检查(包括宿舍检查)中被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及以上的同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自动废止。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