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院党发〔〕39号_党组织活动靠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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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院党发„2007‟39号

中共梧州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辅导员队伍建 设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系、各有关部门:

经学院党委同意,现将《梧州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梧州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规定

中共梧州学院委员会

2007年6月15日

主题词:高校

辅导员

队伍建设

工作规定

中共梧州学院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2007年5月15日印发 校对:梁宏云 录入:张亚敏 排版:张碧芬

(印13份)梧州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辅导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于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知识结构合理,文化素质良好;具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教育学生;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科学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组织班级、年级大会、学生的集体活动和社团文体活动;能独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字材料;思维敏捷,工作扎实,作风深入。

(四)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

(五)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六)身心健康。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六条 主动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七条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八条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互联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根据学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本系部实际情况,制定所负责年(班)级学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平时按要求开展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如实填写《梧州学院辅导员工作手册》,学年结束时撰写工作总结。

第十条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系党总支(支部)的指导下,组织学生的政治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及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平均每周随堂听课不少于1次,平均每周巡视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依据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进行学风建设与就业指导,提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服务。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协助有关人员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辅修专业,报考研究生,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认真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引导学生就业,切实维护学生、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指导党团、班级组织建设。认真抓好所负责的学生党团组织、班级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及班委在学生成长、成才中的作用,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及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要求每学期组织或参与学生党团、班级活动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服务工作。认真做好迎新接待、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公共卫生教育,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违纪学生的处理、教育和引导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及资助学生的“奖、贷、助、补、减、免、勤”等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对学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保障学院的安全稳定;认真执行学生管理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项重大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建设。

第十五条 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以谈心、谈话等为主要形式,认真做好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学生心理问题,配合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及帮助。

第十六条 指导、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活动中培养学生干部,引导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 协助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主动与任课教师、班主任及院系领导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学改革和开展教书育人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工作研究。为提高素质能力和工作水平,辅导员应结合本职工作,针对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每学年要完成1篇以上调查报告或论文,并力争公开发表。聘期内争取主持或参与完成一项院级以上研究课题。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各类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完成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和本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相结合,每个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和各系党总支(支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专职辅导员从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中选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从青年教师中选配。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受所在系党总支(支部)和学生工作部双重领导,组织关系在系,辅导员的任免,须经系党总支(支部)提出,学生工作部(处)与人事处共同考察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我院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离任时,要办理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有关情况,移交文件和有关资料。

第六章 待遇与流向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连续工作满3年、5年及其以上且考核达到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等级以上者,在院内岗位津贴等待遇上可分别比照副科级、正科级或相应职员级别标准。考察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及有关系党总支(党支部)共同完成,根据其工作情况确定是否享受相应级别待遇。辅导员转岗的,从转岗的下一个月起按新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满2年者,经本人所在的系党总支(支部)和学生工作部(处)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可报考在职或定向研究生;工作满5年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可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或转岗从事其他工作;适合并愿意从事党务、行政工作的,可优先安排到学院及系党政工团各部门工作;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经所在系同意,学院人事处批准,可转为专业教师,或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可转为专业教师。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统一布置,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党总支(党支部)共同负责。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工作实际效果为主。

第二十九条 考核实行量化的方式,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平时考核每学年下学期进行一次,辅导员写出书面总结,系党总支(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辅导员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填写《梧州学院专兼职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测评表》,报学生工作部审定存档,考核情况作为辅导员评先、晋级、提职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是主要依据,个人自评述职是基础,群众民主评议是重要参考,组织考核是必备环节。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对照本条例及《梧州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对本人一学年来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所在系党总支(支部)提交述职报告,在本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评议会上进行述职。

(二)群众评议: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召集学生、教师代表座谈会,听取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

(三)组织考评:各系党总支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群众评议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确定考核等级,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考核等级分为四等:优秀85分以上、称职75--84分、基本称职60--74分、不称职59分以下。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系党总支(支部)务必加强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上述考评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院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发给优秀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任辅导员未满一年的不参加评优。

第三十三条 对平时一次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要给予书面通报批评,二次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则给予批评戒勉,暂缓聘职称一年;对年度考核两次不称职者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解聘。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经学院党委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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