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坡细则_护坡规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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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信息研究所图书馆楼加层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批人:

北京光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医信息研究所图书馆工程项目监理部

2012年05月

目 录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监理工作依据

三、监理过程控制实施程序

四、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监理要点

五、安全监理工作

一、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拟建场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16号中国中医科学院院内。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图书馆楼始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为院落组合式建筑,无地下室。北侧Ⅰ段建筑为图书馆综合楼,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上4层;南侧Ⅳ段为图书书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6层;南侧V段为办公建筑,砖混结构,地上4层;位于南北两侧建筑建的Ⅱ、Ⅲ段为目录厅及连廊,分另为地上1层、地上3层。

本方案涉及的是I段、IV段、V段的改扩建,拟在原建筑物上增加两层,增加办公功能。为改善地基承载能力,需将原桩基础挖开并进行加固,最大开挖深度5.20m。由于基坑深度相对较深,地下水位较浅,周边受场地的限制,不具备放坡开挖的条件,拟在明排疏干地下水的前提下,采取垂直支护土方开挖方式完成基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

土方开挖前,总包单位应根据施工总体部署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完成内部审批手续,以便保证场地布置、施工顺序、安全措施、计划及工序协调等的合理性。土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技术安全交底,认真向班组交底。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应定期复测边坡的位置,边坡坡度和槽底标高,做好记录。并随时观测地下水位的情况,及时降水。严格控制槽口线和槽底标高冬施期间防止受冻。土方开挖完成后,首先施工单位自检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报项目监理部审定。监理单位组织验槽。项目监理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工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

3、支护方式的确定

本工程拟采取以下技术措施来保证基坑及基础施工的安全:不能进行放坡部位预先在地表施工微型钢管桩,以防止在开挖后未完成支护前土方塌落;分别在-1.50m、-4.70m处各施工一排土钉,在-3.10设一排预应力锚杆,以控制变形(1-1剖面);中间为建筑物处在施工微型桩后,采取横穿锚杆对拉方式进行支护(2-2剖面);配电室处土钉下移0.60m(3-3剖面);段南侧紧贴人防,对人防与地下室外墙间土采用洛阳铲掏出(4-4剖面);采取人工洛阳铲作为微型桩、锚杆、土钉的成孔方式;护坡工作面的部位结构将采用单面支模施工工艺。

4、施工难点

本工程为原建筑物基础开挖并外露,原位加固,周边大树、水井较多或紧贴道路,限制了放坡开挖,只能采取垂直支护措施;场地狭窄,机械无法进入施工;西侧中间为配电室基础埋深2.20m,土钉位置需下调避让;东西楼间建筑物基础埋深与基坑深度相同,但两结构紧贴,需采取措施对结构内芯土进行保护;南侧局部为砖混结构,无放坡条件。

二、监理工作依据

1、《工程项目监理规划》

2、《安全监理方案》

3、《见证取样计划》

4、经论证审批同意的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测方案

5、工程调查与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图

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0、《土钉支护技术规范》(GJB5055-2006)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GJ106-2003)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4、《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

15、《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1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17、《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1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

19、《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DB11/T446-2007)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

2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2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23、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41号)

三、监理过程控制实施程序

1、审查分包资质及试验室资质

承包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有效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质量保证体系架构及管理人员名单、有关人员的岗位证书等,在进场前经总包单位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试验员、测量员及特种作业工人的有效岗位证书的复印件,三种人员的安全教育记录随同企业资质资料一同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试验室的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备及各种相关测量、检测仪器、机具等的计量检定证书,经总包单位审核符合有关要求后,报项目监理部。

应该说明的是,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应注明用途,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总包单位审批同意后,总承包单位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设计、施工、环境保护、监测、应急预案等内容,其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 编制依据;

 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周围情况和地下勘察情况;  基坑支护方案选择和设计(图纸、计算书); 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  施工方法及工艺;

 对基坑及相邻影响物体的监测方法和应急措施;

 保证质量、安全、消防、保卫、环保和季节性施工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 施工平面图。

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精神,开挖深度超过5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而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工程的基坑开挖深度为5.2m,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论证专用章。

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相关审批论证的文件应随《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本基坑支护工程旁站项目为:

4、本基坑支护工程见证取样送检项目为:混凝土、钢筋。

四、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监理要点

1、控制支护结构的位置:依据控制桩及施工方案的平面布置图和标高,将桩和锚杆的位置线(包括水平及竖向)放好,总包单位验线符合要求后,填《施工检查记录(通用)》报项目监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2、控制材料:钢筋、商品砼、焊条、钢绞线、锚具组件、水泥、外加剂等有关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资料并应按规定在使用前应取样复试合格后填报《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并附复试报告,报项目监理部签认后方可使用。

3、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试验计划:如钢筋、水泥、钢绞线、水泥浆、砼等均要依据相应规范标准编制试验计划报项目监理部审核后实施。

4、土钉支护施工监理要点

应分层开挖,开挖一层,支护一层。不得发生超挖,严禁出现边壁土体松动及回填虚土。

基坑在水平方向的开挖宜分段进行,尽量缩短边壁土体的裸露时间。及时完成地面硬化,落实排水措施包括地表排水、支护内部排水、基坑排水。土钉成孔前应按设计要求定出孔位并作出标记和编号,孔位的允许误差不大于150mm,钻孔的倾角误差不大于3°,孔径允许偏差为(+20mm-5mm),孔深允许偏差为(+200mm-50mm)。成孔过程中遇有障碍物需调整孔位时,由设计人员编制书面交底并不得影响支护安全。

成孔过程中应做好成孔记录,按土钉编号记录取出的土体特征、成孔质量、事故处理。

土钉向孔中注入浆体的充盈系数大于1。

喷射混凝土的顺序自上而下,射流方向垂直喷射面,防止钢筋背面出现空隙并保证厚度。喷射混凝土应及时养护,土钉孔注浆体强度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做好冬施措施,保证砂浆和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加强养护,使之达到设计强度等级。

严格进行强度试验和现场测试。土钉支护施工必须进行现场抗拔试验,应在专门设置的非工作钉上进行抗拔试验直至破坏。每一典型土层中至少应有3个专门用于测试的非工作钉。测试时注浆体抗压强度不低于6Mpa。

5、控制桩垂直度、有效长度、位移

施工单位严格控制钻杆的垂直度,允许偏差是桩长的0.5%,用经纬仪或线坠来控制。

桩位、桩距(验线时已复验桩点位置),施工时对准桩点,控制其轴线和垂直轴线方向的允许误差≯50mm。

成孔的有效长度:定期核对导轨上的桩长的标记(每天一次);用钢筋笼的长度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在钢筋笼上标出桩的长度,即从底部向上量出桩长,用红漆做标记。下钢筋笼时,上部标记与标记对齐,有问题应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成孔的设计深度,成孔的沉渣厚度严禁大于200mm。

6、控制混凝土浇筑

本工程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填报《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注明混凝土强度等级,桩号,浇筑时间等内容,报项目监理部备案后方可浇筑。

浇筑前应查验商品混凝土运输小票(混凝土强度等级、出厂时间、到工地时间,等侯时间等)。每班做试块不少于一组。检查塌落度,浇筑混凝土充盈系数≮1.1。

上述内容均应做施工记录。

7、控制护坡桩的质量检测

依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的规定,施工单位应提供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首先应将检测单位的资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同意后编制检测方案并实施。护坡桩施工完,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填表连同前面的相关试验、检测报告报项目监理部。

8、锚杆施工质量控制

对钢绞线的加工质量做验收,根据批准的基坑支护方案及基本试验确定的各层锚杆的长度(锚固段+自由段+张拉段)将钢绞线加工好,编号并注意区分不同部位。

根据上述锚杆长度配制钢绞线的长度,并将自由段用塑料管保护好,即明显的标识出分段的界限。每隔2m设固定管架。应严禁用氧-乙炔焰切割钢绞线,并保护端头不散。

按每天的完成量做验收,经项目监理部签认后方可使用。

控制成孔:即控制孔位、孔径、孔长、入土层和倾斜角度,施工单位应逐孔做记录。监理人员巡视检查。

控制水泥浆配合比:施工方案规定水泥浆的水灰比为0.--,用-----水泥,施工单位将配比按搅拌罐的容量换算成可操作得体积比,即定量的水、配几袋水泥。向工人交底,并将配比写在牌上,挂在搅拌罐处。监理人员巡视检查。

控制注浆量:注浆压力≮1Mpa,锚固段充盈系数≮1.2,并作施工记录。水泥浆强度等级≮15Mpa。每班至少做一组试块,或30根锚杆做一组(同条件,标准养护)。

一、二两次注浆时间间隔为2-4小时,注浆压力≮1MPa或一次浇筑体的强度达到5Mpa后进行二次压浆。二次注浆管的出浆孔应进行可灌密封处理。

控制锚杆张拉(旁站):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记录。当水泥浆强度>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的75%方可张拉(检查试块的试压报告)。施工单位应先对压力表、千斤顶、百分表匹配并进行标定,做好记录,检查腰是否贴紧桩面(可在锚头位置槽钢内应加肋,焊牢,垫铁应焊好)。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张拉申请,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张拉,张拉工艺及顺序按方案规定进行。张拉应编制施工记录。

9、控制锚杆验收试验

验收锚杆的数量应取锚杆总数的5%,且≮3根。最大试验荷载应取轴向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9、控制基坑监测 施工监测内容应包括:支护位移的量测、地表开裂状态的观察、附近建筑物和重要管线等设施的变形测量和裂缝观察、基坑渗、漏水的基坑内外的地下水位变化、支护位移测量至少应有边壁顶部的水平位移与垂直沉降(水平位移控制在1‰~3‰)。

在基坑回填前应继续监测支护变形,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及时审核监测资料,发现异常应及早组织采取措施。

五、安全监理工作

1、项目监理部指派-----负责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基坑支护工程进行检查。

3、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每周不少于二次对本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监理员每日进行巡视检查。监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

4、监理人员应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5、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监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7、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8、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得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当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应收集整理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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