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_财经法规新
财经法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经法规新”。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常见的问题及相关法规要求
两句题外话:学点四轮学习法,权衡规范与发展。一是关于四轮学习法。
核心是四句话: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怎么办?
1.是什么——判断是不是问题?
违反法律法规肯定是问题,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一定不是问题。
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客观因素进一步判定。
2.为什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3.怎么样——问题带来的危害及其程度。直接危害:
间接危害:横向(连带)危害,纵向(潜在)危害。4.怎么办——如何处理处罚和改进。处理: 处罚: 改进:
二是关于权衡规范与发展。无规矩不成方圆。又快又好与又好又快。1.一般共识:
有规范时:在规范中积极发展。无规范时:在发展中主动规范。
2.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时:是先发展后规范?还是先规范后发展?
个人观点:“两先两后”,即——受鼓励者从前(先发展后规范),受限制者从后(先规范后发展);刚起步者从前(先发展后规范),有借鉴者从后(先规范后发展)。
二、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审计常见的问题
(一)预算执行方面
1.预算执行刚性不足。部门单位预算追加、调整频繁。如,2010年调增数额占调整后总预算30%以上的有四十多个部门单位,数额达40多亿(剔除了新增单位调增部分);调减数额占年初预算30%以上有三十多个部门单位,调减数额十多个亿。
2.预算支出细化不够。如去年年初一般预算支出中有近70亿未细化到具体单位或项目,占人大批准数的四成半。
3.部分项目单位年初预算执行率较低。去年有156个项目单位,项目预算1.2亿,执行1700多万,执行率不足15%。
4.结转项目未及时清理,超过两年未执行的达二是多亿。
5.应缴未缴契税收入、非税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等达13亿多。
6.部门预算缺乏严肃性,执行中追加较多。7.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如2009年审计的部门单位中有7个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按资金项目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8.一些部门预算执行不够严格,项目进展迟缓致使资金闲臵。如2010年某局lh项目未落实到位,至当年底仍有上千万预算资金未细化,使资金滞留在财政账户;sf项目未实施,使400多万预算未执行。
9.部分部门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套取转移财政资金。
10.将国家行政职能转移到所属企事业和社会团体,为为部门单位小团体谋利益。如2010年涉及金额近千万元。
11.公款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问题依然存在。12.一些部门单位应交未交财政收入。如4342.27万元的问题。某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193.25万元、国有资产处臵收益62.07万元和某单位收取的国有资本金收益211.31万元,已全部上缴国库,某新闻单位收取节目发行费1445.16万元,规范收入预算管理。
13.部分部门、单位挪用专项资金。2010年涉及7000多万。
14.上级财政预算支持项目管理存在薄弱环节。15.部分部门单位违规计提和发放奖金补贴(去年有近千万元)。
16、部分部门专项资金长期滞留、闲臵在部门,相关项目没有实施,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去年涉及金额9707.68万元的问题。某单位滞留、闲臵项目资金9373.18万元,除按正常计划仍需继续执行的项目资金以外,对以前年度无法实施计划的闲臵资金1463.73万元,2010年7月向财政报送了《关于某项目建设资金的函》,申请了新的资金项目,目前正在实施中。某局已将滞留的军转干部培训经费334.5万元在2010年按规定拨付相关单位。
17、有些单位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18.部分部门单位预算编制不完整。
19.部分部门单位决赛编制不完整、不真实。20.部分部门单位无预算支出。21.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方面 1.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2.在往来中列支。
3.违反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4..重复报账。检查某新闻单位时发现,经办人员在报销外协劳务费时,用经领导批准的支付计划和领款人签字的领款单报销了6000多元,次月又用对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报销了同样数额的劳务费。经查实,对方单位只受到了后一笔款项。该经办人解释事多、隔月、疏忽了。除退还外,被解聘。重复报账是贪污性质,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将被处于刑罚,5.部分部门单位存在资金管理和核算不合规、会计决算不实等问题。去年涉及金额13860.83万元。其主要是少计多计资产、少计多计收入,这些部门单位都进行了账务调整,使之部门单位资产、收入反映真实。
6..挪用公款。市级某部门某干部,将收入的公款40多万未及时交财务部门,存入个人存折,并有挪作私用嫌疑,已被检察院批捕,近期将被提起公诉。国家两高对挪用公款有一司法解释,挪用公款5000元半年以上,视同贪污;用于经营者3个月视同贪污。
(三)票据、发票方面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定性依据:《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1998)104号第一条规定:收费票据必须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并加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票据监(印)制章。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刷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定性依据:《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通用票据和各种专用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定性依据:《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收费票据有各级财政部门或委托的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核销。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费票据存放五年却又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伪造、制贩收费票据的;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定性依据:《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移送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依据:《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5.未按规定购领、保管、缴销票据。
处理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处理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处理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1.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2.应当定点采购而未定点采购。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五)资产管理与处臵方面的问题。1.资产账账不符、帐卡不符、账实不符。2.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已完工程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3.擅自处臵国有资产。4.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5.隐匿、毁灭、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6.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六)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1.往来款长期挂账。2.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3.不相容职务兼任。
4.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臵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薄登记、核算。《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
一、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处理处罚:对单位罚3000-50000元,对个人罚2000-20000元,最重降级或撤职处分。是党员的,最重开除党籍。
5.原始凭证不合规。《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处理处罚:对单位罚3000-50000元,对个人罚2000-20000元,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是会计人员的可吊销会计从业证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条规定了“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7项)。
三、原因简析
一是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主要是忙于政务、实务,无暇顾及财务;不太熟悉财务,又没抽出时间学习财经法规政策;过分依赖财务部门及其财务人员;对财务人员坚持原则的做法支持不力。
二是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财经法规政策不了解,急于把相关业务办完而疏忽了认真取得相应的财务票据及手续,对财务工作依法照章把关不理解、甚至不配合。
三是部分部门单位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把关不严,有的业务不精甚至不熟,有的甚至没有会计证,有的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鉴别能力差,有的对相关经济业务事项及其流程不了解,有的怕得罪人不敢或不愿严格把关。
四是有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有贪图小便宜的念头,个别人甚至私欲过重,因此对财务人员的严格把关和领导的严格审批心存不满。
四、几点建议
(一)单位领导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二)单位内部各部门领导和同志们进一步理解和配合财会工作。
(三)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