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岭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_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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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岭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的通 知

矿属各单位、科室、矿业公司、锦源公司、监理公司: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实时掌握井下安全施工动态,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的要求,现将《高岭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岭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2.高岭煤矿科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3.高岭煤矿区队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领导 带班 制度 通知 郑煤集团高岭煤矿筹建处安全通风科

2011年6月1日印

发共印20份

存档2份

附件1:

高岭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化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到位,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和《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带班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 筹建处主任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确保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章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四条 矿井在正常或非正常建设期间必须有一名矿领导带班下井,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施工的责任人,入井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每到一处检查后必须向调度汇报,每班汇报次数不能少于3次,否则,按没带班论处。

第五条 领导带班下井后,必须把保证本班安全施工作为第一责任,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施工状况。

第六条 井下作业地点在开口、贯通、安装、回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带班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确保矿井当班安全施工。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 握当班井下的安全施工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紧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第八条 每天零点、四点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系统矿领导下井带班。

第九条 筹建处主任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次数以调度室每月安排的班、次为准,调度室每月26日前下发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

第十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前在井口进行登记,入井后按规定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 领导带班升井后必须真实、规范填写下井带班记录。如矿井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分析事故时要严格查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填写内容,对于违反规程规定的施工、作业过程出

现的重大隐患和险情没有查出或查出没有制止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规定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安通科每班必须安排人员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发现的问题,对于当班不能落实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纳入闭环管理,并跟踪落实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 安排有带班下井的领导,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必须向常务副主任请假,批准后,由本人负责联系同级别领导代替,并负责向调度室值班主任说明情况,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调度室安排副井口调换井口领导下井公示,不允许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带班,如发现将按未带班处理。

第十四条 无故不下井带班、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代替填写各项带班记录,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十五条 调度室每月要制定带班领导下井检查路线,带班领导要按安排的路线进行检查,确保每月都能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检查、巡视一遍,特殊情况,带班领导可根据井下实际情况调整检查路线。

第十六条 调度室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并定期修改完善各项带班制度。

第三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第十七条 交接班地点。带班在井下中央变电所进行交接班。第十八条 交接班时间。

(一)四点班:16:00~16:30之间。

(二)零点班:0:00~0:30之间。

(三)捌点班:8:00~8:30之间。

第十九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按规定填写矿领导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交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交接班日期、时间、地点。

(三)本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领导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并把上班安排的问题、隐患处理情况向调度室说明。

第二十一条 调度室要及时把领导接班和交班的时间如实填写到领导带班下井汇报记录上。

第四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升井后到调度室填写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

第二十三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带班日期(时间)、班次。

(三)当班到达的作业地点或行走路线。

(四)井下安全状况及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五)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下井带班登记记录、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由调度室负责保存;领导带班下井查出的隐患整改档案由安通科负责保存。

第二十七条 领导下井带班各项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必须保存1年以上,1年以后需要销毁的必须请示主任同意。

第五章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机运队每班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

第二十九条 调度室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工作

计划以及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前在井口进行登记,入井后按规定填写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以便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矿领导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职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反映、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各项记录,对违反带班下井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领导带班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隐情的处置情况。

(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存档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矿设立举报电话(69713339),受理有关举报;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违反带班规定,对相关人员处罚述如下:

(一)煤矿领导每月带班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罚调度室2000元。

(二)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一次罚责任者1000元。

(三)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罚责任科室1000元。

(四)领导带班下井查出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未落实的,一次罚安通科500~2000元。

(五)带班人员入井前严禁喝酒,查出一次罚款1000元。

(六)空岗或擅离职守一次罚款5000元。

(七)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根据情节罚款2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如发现违反下井带班制度的,除集团公司处理外,矿另扣发当事人季度安全、生产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矿给予一

定的带班补助,对查处“三违”和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即行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高岭煤矿筹建处。

附件2:

高岭煤矿科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化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到位,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和《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带班领导,是矿所属各单位正副科长。第三条 筹建处常务副主任对落实科级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章 科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四条 矿井在正常或非正常建设期间必须安排有至少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施工的责任人,入井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每班汇报次数不能少于3次,时间不能低于8小时,否则,按没带班论处。

第五条 带班领导下井后,必须把保证本班安全施工作为第一责任,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施工状况。

第六条 井下作业地点在开口、贯通、安装、回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带班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确保矿井当班安全施工。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 握当班井下的安全施工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紧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四)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以调度室每月安排的班、次为准,调度室每月26日前下发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

第九条 领导带班入井后在中央变电所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

第十条 带班结束交接班后必须到调度室真实、规范填写下井带班记录。如矿井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分析事故时要严格查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填写内容,对于违反规程规定的施工、作业过程出现的重大隐患和险情没有查出或查出没有制止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

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规定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安通科每班必须安排人员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于当班不能落实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纳入闭环管理,并跟踪落实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 安排有带班下井的科级领导,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必须向常务副主任请假,批准后,本人负责联系同级别领导代替,并负责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情况,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调度室安排副井口调换井口领导下井公示,不允许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带班,如发现将按未带班处理。

第十三条 无故不下井带班、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代替填写各项带班记录,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十四条 调度室每月要制定带班领导下井检查路线,带班领导要按安排的路线进行检查,确保能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检查、巡视一遍。

第十五条 调度室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并定期修改完善各项带班制度。

第三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第十六条 交接班地点。带班在井下中央变电所进行交接班。第十七条 交接班时间。

(一)四点班:16:00~16:30之间。

(二)零点班:0:00~0:30之间。

(三)捌点班:8:00~8:30之间。

第十八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按规定填写科级领导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交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交接班日期、时间、地点。

(三)本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领导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并把上班安排的问题、隐患处理情况向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条 调度室要及时把领导接班和交班的时间如实填写到领导带班下井汇报记录上。

第四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领导带班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记录:

(一)带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带班日期(时间)、班次。

(三)当班到达的作业地点或行走路线。

(四)井下安全状况及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五)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 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由调度室负责保存;领导带班下井查出的隐患整改档案由安通科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 领导下井带班各项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必须保存1年以上,1年以后需要销毁的必须请示主任同意。

第五章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运队每班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

第二十七条 调度室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为强力推进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监督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监督考核奖惩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郑煤集团高岭煤矿各项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十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列入每月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职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反映、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各项记录,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是否完善;

(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存档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定期向职工公示领导带班下井完成情况,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形式如下:

(一)调度室在副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接受下井职工的监督;

(二)调度室每月5日前在公示栏公示当月领导干部带班下计划完成情况;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六条 综合科要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科室管理人员、队干跟班下井作为季度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其它原因未完成下井规定次数的,要有书面说明和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字,常务副主任同意后,到综合科备案,否则,按未完成下井带班次数论处。

第三十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后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以便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矿设立举报电话(69713339),受理有关举报;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科级领导带班下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职处分,两年内不予提拔: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的;

(二)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的;

(三)下井带班次数未完成规定的(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四)不填写或代替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向领导请假私自找人代替带班下井的;

(六)带班人员入井前喝酒的;

(七)空岗或擅离职守的;

第四十二条 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发当事人季度安全、生产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四十三条 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矿给予一定的带班补助,对查处“三违”和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即行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高岭煤矿筹建处。

附件3:

高岭煤矿区队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区队领导经常深入井下,深入一线,检查区队作业循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隐患和违章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和消除,确保区队安全施工顺利进行。根据《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带班领导,是矿属各区队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

第三条 筹建处常务副主任对落实区队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确保区队每班都有副队级以上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章 区队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四条 井下区队在施工期间必须安排有一名副队级以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带班领导是当班本单位安全施工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当班安全施工完全负责,入井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每班汇报次数不能少于3次,时间不能低于8小时,否则,按没带班论处。

第五条 区队队长和支部书记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6

次,区队其他领导带班次数不再规定,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一名副队级以上(含副队级)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必须把保证当班本单位负责的区队安全施工作为第一责任,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施工状况。

第六条 所属责任区域的作业地点在开口、贯通、安装、回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带班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确保本单位当班安全施工。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施工状况,研究解决井下安全施工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杜绝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所有作业地点的安全施工。

(三)当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险情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等应急措施,并按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第八条 区队领导带班下井由各队自行制定计划表,每月26日前将带班计划表上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按照带班下井计划严格落实。

第九条 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带班入井后在作业地点填

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记录。

第十条 带班领导每班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记录。如发生安全施工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规定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通科每班安排人员落实各区队带班人员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于当班不能落实完成的并跟踪落实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 安排有带班下井的队长和支部书记,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要向常务副主任请假,批准后,本人负责联系同级别领导代替,并负责向调度室说明情况,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但必须保证每月带班次数;安排有带班下井的副队长,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由本队队长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副队长代替。

第十三条 无故不下井带班、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代替填写各项带班记录,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十四条 调度室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并定期修改完善各项带班制度。

第三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第十五条 交接班地点。在井下所属区域作业地点现场交接班。

第十六条 交接班时间。

(一)四点班:15:30~16:30之间。

(二)零点班:23:30~0:30之间。

(三)捌点班:7:30~8:30之间。

第十七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交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交接班日期、时间、地点。

(三)本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领导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并把上班安排的问题、隐患处理情况向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调度室要及时把交接班情况如实填写到综合调度台账上。

第四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领导带班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当班不能消除的,由安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

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由调度室负责保存;当班不能消除的隐患整改档案由安通科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领导下井带班各项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必须保存1年以上,1年以后需要销毁的必须请示主任同意。

第五章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调度室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区队队长和支部书记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监督考核奖惩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郑煤集团高岭煤矿各项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区队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列入每月绩效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职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反映、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各项记录,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是否完善;

(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档案存档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要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矿设立举报电话(69713339),受理有关举报;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领导带班下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职处分,两年内不予提拔: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的;

(二)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的;

(三)下井带班次数未完成规定的(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四)不填写或代替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向领导请假不带班下井的(请假条必须交调度室);

(六)带班下井检查过的作业地点有隐患没查出或查出没有制止,出现重伤事故的;

(七)带班下井出现晚下井、早升井的;

(八)带班人员入井前喝酒的;

(九)空岗或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队长、支部书记,扣发当事人季度安全、生产全部风险抵押金;副队长根据情节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七条 队长、支部书记领导带班下井汇报次数不够3

次的,罚款500元,不给予订带班工。

第三十八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查处“三违”和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即行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高岭煤矿筹建处。

领导干部下井、值班、带班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下井、值班、带班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淮矿安[2010] 7号文件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后山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为保证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领导带班下井......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关于下发《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

制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规定[版]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规定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近日,陕西韩城矿务局作出《韩城矿务局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规定》(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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