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_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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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平罗2×660MW新建火电工程(以下简称平罗火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成品保护的管理,避免因施工管理不善等造成成品的损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及上级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平罗火电工程基建相关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罗火电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基建工程成品保护的管理。监理单位负责检查与考核。施工单位是各自施工成品保护的主体单位,所有参建单位均有成品保护的责任。现场设备、系统及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项目在整体验收并移交生产前,成品保护(设备维护保养)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成品保护教育,提高全员成品保护意识,施工中既要保护自己的成品也不能损坏他人成品,对所有已完工和部分完工项目的劳动成果均有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将成品保护纳入日常施工管理范围,并予以贯彻实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重要工序施工应制定专项成品保护措施,成品保护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专业不得批准开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成品保护措施应列入作业指导书,进行技术交底后下达实施,同时要认真解决有关成品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材料等问题,使成品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正确的施工工艺流程组织施工,不得颠倒工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道工序。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督查,每日不定时的对本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对成品保护实行责任追究制,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的督查工作,对于违反成品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章 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每项工程开工前均应进行成品保护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切实做好成品保护的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需要在水泥柱、设备基础上生根,进行起吊或拖运时,要做好四角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已装饰完成的构筑物楼面、地面应加橡胶垫或其它软质材料进行隔离保护;可能对墙面造成污染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设备运输经过沟道时应垫上横跨沟道的枕木。
第十六条
在厂区道路、或零米下的土建成品上方进行大型机具行走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其措施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严禁在已施工完的地面及墙面上任意开孔、打洞,确因工程需要的,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并争得原施工单位同意,且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恢复。
第十八条
在利用卷扬机进行吊装作业时,尽量不要用已施工完的梁柱作为承力点,如工程确实需要,经严密的受力计算,报监理和原成品施工单位同意,在确保安全并对承力点做好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所有已安装恒力吊架、弹簧吊架必须派人经常维护,在水压试验及冲管前不得将定位销和限位垫块取出,以防超载。
第二十条
小口径管道(包括仪表管、取样管、疏放水管等)在安装期间应有醒目的标识和保护措施,以防人为踩踏损坏。
第二十一条 压力表、温度计、压力变送器等,须做好防护措施,贴好标示;单个布置的必须用硬质材料进行包扎。机务部分集装设备用同样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仪器、仪表附近施工应有防撞措施,并用硬质材料进行保护、遮罩,挂“重要设备,请勿碰撞”警示牌。
第二十三条 电机须做好防雨措施:露天和室内布置的电机都要做好防护措施。所有操作机构、照明箱、端子盘、事故按钮、行程开关等露天布置均应及时加装防雨罩。
第二十四条 露天布置的起吊设施,必须有良好的防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所有热工及电气盘、柜安装就位后必须挂“重要设备,请勿碰撞”警示牌。露天布置时,应有良好的防雨措施,与土建施工交叉作业处应有妥善的防护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已安装的仪表插座、热电偶及其它表计应有醒目的标识,以防碰撞及踩坏。特别是锅炉、汽机等温度测量元件,应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成套厂供设备安装就位后,设备、系统未移交生产前,施工单位应加强防护及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禁登踏已施工完的电缆桥架和保温管道。第二十九条 油漆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防二次污染措施。第三十条
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严禁在墙面、设备及管道等处乱涂、乱画。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半成品、成品造成破坏,在按被破坏的半成品、成品原价值考核的基础上,视情节严重程度额外考核10000~100000元/次,并责令进行整改、修复,对不整改、不修复的按考核上限加倍处罚,直至整改修复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唐平罗发电有限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