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_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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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波市委市政府在经过一系列调研之后,印发了《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10分钟养老服务圈”
根据宁波老年人口的分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按照2020年百名老年人拥有5张机构养老床位要求,《意见》要求编制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全民共享的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对机构养老设施、社区居家养老网点进行规划布局。
重点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进行布局,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乡社区,推进“10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加强护养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规划,着力完善各城区养老机构布局,满足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化服务实行居家养老,5%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实行社区帮扶养老,5%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照护养老的需求。即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家庭自助养老、社区帮扶、机构照护“9055”目标。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意见》指出今后将加快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导全市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护理、老年服务专业。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加强养老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养老服务队伍稳定。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使养老机构负责人资质培训率达到9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25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和县(市、区)承担。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有补贴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不重复享受。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具体实施办法。
政策扶持、土地供应、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优惠,按照省、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符合条件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新增床位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到位;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到位。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经工商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到位;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到位。以上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两级按比例承担,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明确。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
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规模、等级、功能和服务水平、运营管理以及作用发挥等情况,市级财政对市辖六区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2~4万元的运营补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1~2万元的运营补贴。各区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其他县(市)自行制定标准。